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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闻过则喜,何谓诽谤犯罪?

发布日期:2011-03-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最高检出台规定,今后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2010年08月07日《检察日报》)该规定是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有效屏障,是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可行方略。

天安门仍有华表屹立,其源于广纳谏言之“谤木”,昭示着当政者愿意倾听民意;不仅如此,古代还设立谏官来直言君主过失,较为着名的有魏征直谏唐太宗,唐太宗对魏征的信任与宽容,成就了兴旺大唐的贞观之治。追溯中国数千年史,凡是能听取不同意见的时代都能实现兴盛,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朝代则会迅速走向衰败;当政者能否闻过则喜,决定着自身的兴衰成败。

1912年5月,上海《民权报》记者戴天仇发表时评短论:“熊希龄卖国,杀!唐绍仪愚民,杀!袁世凯专横,杀!章太炎阿权,杀!”依照今天某些官员的看法,早就该按诽谤罪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了,报社恐怕都在劫难逃。但当时的临时政府并未封闭报馆、收缴报纸和逮捕记者,甚至时任国务总理唐绍仪为之求情。这当然不是闻过则喜,但起码印证了当时官员的胸襟,在面对诽谤甚至人身威胁时都并未声讨,更未曾用公权力使之因言获罪。上百年前的国人德性尚能如此,当今某些官员为何不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员首先是公民,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固然是好事,但用公权力来应对民众并不值得提倡。《刑法》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并未有实例证明诽谤地方官员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诽谤罪置于刑法系列原本就有量刑过重的嫌疑,相较于普通民众而言,官员更容易利用公权力来排除异己,更可能将公意抽象来满足私欲,此时受伤害的多半会是民众。多例官民紧张关系的汇聚,最终损害的是国家整体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温家宝总理讲到,“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这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必要条件。而批捕诽谤案中的猫腻显然较多,往往是基层检察机关不得不执行领导意志,本应为民众说话的机关却可能沦为地方领导意志的衍生物,这与司法公义的理念背道而驰。在缺乏监督制衡的情况下,普通民众与官员永远处于不平等境地,地方官员完全可能动用治下的公检法系统来实现个人目的。实际上,基层检察院遭遇基层官员干扰并不罕见,“拘传记者案”屡见报端;记者尚有舆论武器可用,若是普通民众面对地方官员言之凿凿的诽谤罪公诉,朗朗乾坤下难有说理之处。归根结底在于,诽谤罪与公共利益一样原本就界定不清晰,给了部分人以可趁之机。

最高检关于诽谤罪批捕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的规定,有效降解了抽象公意可能被滥用的矛盾,既为基层检察院摆脱行政干扰提供了法理依据,又从更高层面上为地方官员干涉司法设置了障碍。该规定是对基层检察院和地方官员实行保护的双保险,更好的践行了监督制衡的理念,实现了司法的适当独立性,缓解了矛盾的集中迸发,避免了基层官员误入歧途,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应予以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作者简介】
蔡英辉,男,1981年生,山东烟台人,行政管理学硕士。 毕业于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供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从事府际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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