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1-03-25 作者:110网律师
某女与某男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秋季离婚,离婚当时仅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口头约定归女方所有,并由女方居住,其他财产未作分割。离婚后一个月,男方即反悔,以该房系其父母财产为由将女方从房屋中赶走。2009年4月,女方委托律师代理,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我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在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后,得出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共同分割的结论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答辩认为该房系其母亲动迁的平房所得楼房,理应属于其父母所有,并非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的意见。我作为女方的代理人,通过大量证据认证,证明该楼房系被告父母将其原平房动迁款的一半,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给原被告用于交付楼房的首付款,并由原被告贷款购买、用原被告共同收入偿还贷款的事实,应当认定该楼房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在离婚后予以分割的意见。后法庭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分割了该楼房及其他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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