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
发布日期:2011-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是起诉的主要方式,自诉作为公诉的有效补充已被《刑诉法》所确认。但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刑诉法》中虽没有单独明示检察机关应如何监督自诉案件的审理,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深刻理解法律的内涵,可以用以下几种方式对自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一、充分利用审判监督程序
《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对四种情形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刑诉法的这些规定,既包括公诉案件,又包括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监督方式,在此与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监督方式是一致的。
这一方式是目前检察机关对所有的自诉案件进行监督一种有效手段。但这一手段的监督范围较窄,只能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诉的自诉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监督,而对其它程序如起诉、审判、调解、执行等程序的执法行为无法有效监督。对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不可能象公诉案件那样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而对整个案件的办理进行法律监督,因而需要其他手段来强化、补充。
二、加强立案监督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上述自诉案件中,对于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处理的案件,可以首先进行立案监督程序。即公民接到不立案通知后依法申请复议,经复议决定维持的,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如果仍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此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被害人就可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直接向法院自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严厉惩治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务犯罪
审判人员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通过查办、惩治职务犯罪,对自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惩治职务犯罪是对审判人员的一种具普遍性的监督手段,它并不是监督自诉案件办理的特有方式,因而我们应从一般意义上认识它对自诉案件的监督作用,这是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渠道。
此外,《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监管执行期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自诉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后,被监管人员同样涉及这一问题。所以,检察机关也应该加强对自诉案件监管执行的法律监督,以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作者:闫伟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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