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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11-03-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被告无《药品经营许可证》,2005年7月7日,从安微阜阳第X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王X处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进心脑X片62件(每件150盒),随后以每盒17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认定药品价值为460350元,每盒价值49。5。要求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判处。

本律师在辩护中提出:被告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但是,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是价格主管部门,无权对药品的价格进行证明。公诉机关根据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认定涉案药品每盒价格为49。5元是不妥的。应以药品的成交价来认定,即被告非法约营数额应为158100元。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公诉机关以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估价的每盒49。5元的价格认定依据不足。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缘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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