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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矛盾化解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目标。而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各类矛盾突发的特殊历史阶段,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触点多、燃点低、对抗强、化解难,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拓宽司法服务领域、切实加强社会矛盾化解?为此,虞城县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找准形成矛盾的症结和矛盾化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矛盾化解建议,对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难以补偿。由于受市场作用的驱使,经济利益、物质利益成为生产、生活的主要驱动力,人们更重视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诸如近年来受理的涉及失业、下岗、医保、拆迁、物业管理等类型的案件约占13%,大都是由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而这些矛盾纠纷的发生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极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同情,但在利益补偿方面又难以解决,因此在化解中难度较大。

  (二)群体性矛盾涉及面广难以沟通。由于受经济结构调整和政策因素的影响,矛盾涉及的对象大多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一旦在利益上发生矛盾,就不仅仅是个体性矛盾,而是群体性矛盾,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如涉及企业倒闭破产、职工下岗待岗、拖欠职工工资、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等类型的案件约占9%,所涉及的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到一个单位大部分职工或一个村的多数村民的切身利益,极易在一些人的组织串联或煽动下,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对抗性矛盾容易转化难以平息。在个人利益驱使下,随着相互之间利益差距的扩大,使其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处境。一旦发生冲突又得不到及时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造成公开的冲突。如上述群体矛盾就易引起停工、停产、集体上访,或发生殴斗等群体性暴力冲突,转化为刑事案件。

  (四)历史遗留矛盾时间长、跨度大难以突破。社会矛盾纠纷千差万别,复杂程度多种多样,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是跨地区和部门,有的缺乏政策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依据,处理、协调难度较大。如涉及“两案人员”、“两湖人员”、“核基地人员”连续上访等案件,要求落实政策、解决待遇等问题。

  (五)多样化的社会矛盾连锁反应快难以协调。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由过去的个人对个人、家庭对家庭、单位对单位矛盾纠纷向个人对村委、个人企业、对单位、对政府之间矛盾纠纷转化。如一个因土地开发引起的纠纷就涉及到施工单位、开发商、政府职能部门等多家单位,形成连锁反应,社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意味着纠纷复杂程度的提高和解决难度的加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基本原则。

  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要本着“可疏不可堵、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逆”的基本思路,按照“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总体要求,正确把握时机,妥善跟进化解。

  (一)司法为民原则。以“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答复,认真化解。

  (二)预防为主原则。提高办理案件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各种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避免和减少损害群众损益的问题;经常全面排查隐患,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敏感问题和重点人员,做到预防措施在前、化解工作跟进。

(三)力争主动原则。对早期发现矛盾纠纷苗头,要迅速疏导,及时平息,防止个别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内部问题社会化、局部问题扩大化。

(四)案结事了原则。要把解决实际问题、力争案结事了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首要环节,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决不能为一时结案而采取拖、哄、压等强制手段,表面上的平息只能是矛盾激化的前奏。

(五)教育疏导原则。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广大群众认清改革中出现一些困难的必然性和暂时性,引导群众自觉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渡难关。要深入到群众中去,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宣讲法律政策,消除对立情绪,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依法处理原则。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力量,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对个别利用社会矛盾纠纷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要及时调查取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厉打击。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建议 。

  积极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是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机制,达到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目的。

(一)健全完善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通过大力开展巡回办案活动,到田间地头现场开庭,加强与群众沟通与联系,实现诉讼调解制度与其他化解矛盾纠纷方法的衔接,形成全方位的化解矛盾纠纷网络。

(二)建立健全排查预测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治理活动,是预防和及时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要坚持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分流督办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研究预测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矛盾化解。及时发现和研究矛盾纠纷的苗头、倾向、原因和规律,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将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三)建立健全联动联调机制。当前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仅靠一、两个部门是难以承担的,要通过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预警联动、部门协作、联调联处机制,通过纠纷排查和调解网络的信息反馈,将带有共性、倾向性、全局性的不安定因素通报各调解组织,及早开展预防工作;对于情况复杂、跨区域、跨系统、跨单位的问题,确定参与调处部门,共同商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对于涉及全局性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员行动,共同化解。通过这一机制运行,将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将属地管理与集中调处相结合,将按程序调处与急事急调、特事特办相结合,使矛盾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法制道德教育机制。深化法制道德教育,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的整体素质,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环节。在法制道德教育中,要坚持法制教育和内容、形式和方法的创新,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要根据不同对象,区分层次,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因人施教,因事施教,因时施教,增强针对性和约束力;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规范、教育、监督为手段,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道德素质为目的,发挥法律、道德在平衡矛盾、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和自我发展。

虞城县人民法院 范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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