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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赔偿费能否支持?

发布日期:2011-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陆勇与王艳系恋人,双方发生两性关系且王艳在恋爱期间施行了人流手术。后双方因感情不合闹分手,在分手过程中,王艳要求陆勇赔偿损失,陆勇即立下同意赔偿王艳三仟元损失的欠条一张。后王艳向陆勇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陆勇履行赔偿义务。

【审判】

源汇区法院在审理中对该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陆勇在自愿的情况下同意对王艳进行赔偿,该赔偿应该认定为是陆勇对王艳因恋爱在精神和生理上遭受到了损害的一种赔偿,该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对王艳的请求可以部分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内容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王艳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陆勇同意赔偿王艳的损失属于陆勇的意思自治,该条据形成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干涉当事人的合法处分权利的行为,王艳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评析】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应首先理清当事人之间债的性质,我们知道债的种类有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本案的债务显然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那么该债务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是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精神),在未经自己许可被他人侵犯情况下而形成。王艳与陆勇发生两性关系并流产显然不符合侵权之债的范畴,否则就不是为民事法律所能调整。那么该债务是否属于合同之债呢?从本案条据形式上看,陆勇同意赔偿王艳损失三仟元,形式上符合一般合同的特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从合同法律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看,本案双方之间债务显然不符合合同之债的范畴。既然本案债的性质不符合上述种类之债,那么是否能将该债归结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男女恋爱关系是否属于身份关系的范畴?法律针对恋爱关系没有明文规定,但我们从身份关系的概念可以看出一般,身份关系是指基于血缘、配偶、拟制而形成的具有长期和稳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而恋爱关系是男女双方基于互相爱慕而形成的短暂和不稳定的关系。恋爱关系当事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使当事人在恋爱关系期间发生某些行为,该行为只能由社会道德体系去评价,法官不能用社会道德创设为法律,所以本案的债务亦不能归结于特定身份关系的范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艳诉讼陆勇要求给付赔偿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源汇区人民法院 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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