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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案例

发布日期:2011-04-09    作者:余伟安律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案例
(余伟安律师工作室劳动案例选)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平,男,1968123生,原西安交大思源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址: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思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开元孵化器二号楼二层。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王平于20005月入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思源//电器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根据申请人的工资明细表,其2008年月实发工资为297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另加岗位工资及工龄工资等。另外,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068月份,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自外省转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请人通过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8月申请人被迫离职。申请人后委托余伟安律师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并缴纳20005月至2010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
【仲裁委裁决】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思源//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平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理应依法支付申请人20082月至2008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故申请人要求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合理合法,本委予以采纳。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依法应予以补缴。但具体的补缴办法及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思源//电器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另一倍32670元。2、被申请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20005月至2010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具体缴纳办法及金额,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准。
【案例分析】余伟安律师:此案为比较典型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及未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案例。从申请人角度讲,我们要坚信:只要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实,就有权提起仲裁,在这两个法律问题上,法律依据是非常明确和充分的。在本案的具体审判中,值得我们深刻理解的有两点: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工资基数为本人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规定》的范围来确定,并非只是基本工资。二是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尽管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仍应为此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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