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案例
发布日期:2011-04-09 作者: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工作室劳动案例选)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平,男,1968年12月3日生,原西安交大思源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址: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思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开元孵化器二号楼二层。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王平于2000年5月入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思源//电器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根据申请人的工资明细表,其2008年月实发工资为297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另加岗位工资及工龄工资等。另外,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06年8月份,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自外省转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请人通过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8月申请人被迫离职。申请人后委托余伟安律师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并缴纳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
【仲裁委裁决】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思源//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平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理应依法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故申请人要求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合理合法,本委予以采纳。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依法应予以补缴。但具体的补缴办法及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思源//电器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另一倍32670元。2、被申请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具体缴纳办法及金额,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准。
【案例分析】余伟安律师:此案为比较典型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及未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案例。从申请人角度讲,我们要坚信:只要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实,就有权提起仲裁,在这两个法律问题上,法律依据是非常明确和充分的。在本案的具体审判中,值得我们深刻理解的有两点: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工资基数为本人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规定》的范围来确定,并非只是基本工资。二是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尽管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仍应为此埋单。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