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
发布日期:2011-04-11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宁波市第一医院。
诉讼请求
1、被告因医疗过错造成原告父亲死亡的严重后果,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208484.1元(详见赔偿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因原告父亲俞XX于2009年10月31日8点45分因头痛呕吐到在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医院急诊治疗,经头部CT检查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立即住院治疗,经过台州市中心医院CTA检查,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由于俞XX的病变部位的特殊性,台州市中心医院主管医师对手术缺泛信心,建议转院治疗。后原告联系到被告宁波市第一医院具备对原告父亲俞XX的手术条件,即于2009年11月5日早上转至被告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父亲俞XX到被告处后,本来说好是2009年11月5日上午做好手术前的各种检查,下午可以动手术,但这天仅做了各项检查,并没有进行手术,拖到2009年11月6日上午手术,在原告父亲俞XX前往手术室的过程中,由院方实习护工接送到DSA室门口等待手术,病床停放在斜坡上,头低脚高位,停留时间20多分钟,造成俞XX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告多次与被告单位协商,被告单位像打发乞丐一样,原告觉得不好受,原告父亲好好的一个人把原告从小抚养长大,正好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被被告单位不当处置行为导致原告父亲死亡的后果。为此原告委托XX司法鉴定所对医方在医疗原告父亲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方的过错与原告父亲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XX司法鉴定所认为:被告宁波市第一医院术前不适当的处置是导致原告父亲前交通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并死亡的主要原因,院方应负主要责任。为此原告具书向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判被告方赔偿原告方30%责任计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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