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企业合同签订及履行的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彬长煤田开发步伐加快,来我县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在日常经济交往的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在不断增多,企业合同签订履行中也存在诸多风险。企业合同是 企业与外部进行物流、资金流、信息交流的基本形式,也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各种经济纠纷的根源。尤其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内市场融入全球经济时代大背景下,我们目前的市场规则和秩序不很规范、合同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企业往往在意料之外蒙受经济损失。一般来讲,大多数企业能做到通过合同管理,促进企业成本管理、后勤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合同风险。下面,综合笔者了解到的实际列举一些企业合同风险的常见现象,以引起重视。
一、轻信口头协议,不签订书面合同现象突出

不少企业仅凭对方的电话、电报、发货通知就进行交易、盲目轻信口头协议,一旦对方失信便纠缠不清引发纠纷的情形时有发生。分析对方不签书面合同的原因,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这往往给居心不良分子一方有可乘之机。例如我们审理的王XX诉重庆第八建筑公司材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致双方在合同结算中相关条款不明,引发争议。

二、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致使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

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也注意签订相关合同,但却不使用内容规定的格式合同文书,签订的合同条款过于粗略,出现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完善,权利表述模糊。这样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位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现实中对合同条款的约定不详,较为常见的情况是签订合同时根本不约定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条款,另一种情况是即使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也徒有虚名,如仅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又还给了《合同法》。在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时,有些约定即适用诉讼方式,又适用仲裁方式;有些约定选用的仲裁方式解决但选定仲裁机构不明确或不存在,海有些在约定选用诉讼方式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等。

三、职能部门签订合同前的各项审查不全面

签订合同本来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但又是公司内部具体负责签订合同的职能部门对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历、实力、业绩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个人基本情况等未能逐项进行严格审查而只是粗枝大叶审查一看,致使有些人利用一些企业的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借用、盗用他人资质与其签订合同,致使自身权益无法挽回或难以弥补的损失。例如我院2008年审理的中水十五局大唐彬长电厂项目部与四川万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水十五局与四川万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时未严格审查其资质及相关手续,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才发现对方实际施工人是借用他人资质,其本身是私人工队,根本没有承接该工程的设备和能力,致使工程质量和进度均达不到要求。且该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拖欠大量民工工资后下落不明,致使工程停工,给原告方造成很大损失。

四、将合同起草权完全交给对方的情况

合同本是交易双方协议达成的一种意见,但有些企业常忽视合同的起草权,将合同起草权完全交给对方这样就表示了起草合同的主动权,履行合同时很有可能会对其非常不利。

五、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

不少企业注重签约时对方当事人的信调查和合同文书内容的审查,而容易忽略签约后交货、验收、结算等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导致履行不当,产生合同纠纷。

六、合同中的用词未经过斟酌推敲,过于草率

由于汉语中多义词不胜枚举,所以合同签订中出现的此类问题较为常见。第一种情况时在合同中使用了模棱两可的多音字或多义词。有这样一则案例,甲乙双方口头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借款九万元。后来乙方向甲方归还了部分借款,甲方为乙方出具了一张凭据“还欠款1万元”。后来,甲方因乙方迟迟不归还余款,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归还余款8万元,这时就出现了二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方为乙方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甲方甲方收到了乙方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方扔欠款8万元;另一种意思认为:甲方出具的是一份证明,它能够证明甲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总额,意思应为乙方还有一万元未还,这个案例说明用词如果不严密就能给自己带来损失,而给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

第二种情况是未对合同中的词语完全理解,如何一份合同在结尾中写道: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名单依法只签字未盖章。事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讼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是签了字而未盖章,双方合同生效文件不全,因此合同无效。

上面种种情况时合同法律风险存在的外在表现形式。下面分析一下合同法律风险的成因及其基本特征,使我们更好地去发现企业合同行为中存在的风险,进而制度相应的方法措施。

合同法律风险属于风险的一种,也是法律风险的一种。它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律风险产生于合同行为过程中。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在该过程中,双方的行为是合同权利义务实现的必要条件。而任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此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会成为合同风险产生的一个因素。

2、合同法律风险产生于某种非规范性行为。合同风险的产生,并不必然要求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只要求行为具有非规范性即可。这种非规范性,即可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在合法行为下因选择不同而导致的非规范性行为,如因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而导致在诉讼时无法提供合同原件等等。

3、合同法律风险导致的后果一般是人们非预期的结果。合同风险作为一种风险,其具有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种不利后果的产生,一般是与人们的意愿相违背的,即结果具有非预期性。

4、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不利后果只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即具有产生某种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它仅仅时一种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在一定情况下又能转化为现实的不利后果。正是由于它的这种属性,才决定了合同风险是可以通过其它法律活动进行修正、弥补、化解的,是具有可认识性的。

综上所述,合同法律风险可定义为: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作出的具体行为不规范所导致的,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那么如何防范合同风险的?简单就是要矫正上述不正确或不规范的做法。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关于防范合同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企业领导自身应当高度重视合同风险的防范。领导对自己企业所涉的合同,尤其是标的额大的合同应予以高度关注。授权他人签订时,应以书面方式明确授权期限及权限。同时要树立和强化企业领导管理层及员工的合同风险意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平时做好关于合同基本知识方面的培训工作。

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相对方的审查力度。首先应审查对方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如属于行业许可类企业,还应审查对方的相关许可证、资质证原件及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如对方有业绩方面的承诺,也应审查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此外,还应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审查,主要考察签约主体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包括企业规模、所拥有的资产、企业经营状况、财物报表、注册资本、对外担保、撤诉、仲裁或受行政处罚的情况等。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基本情况可通过审查身份证明予以确认。

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不仅要约定,而且要约定得既规范又明确。对于违约责任方面的约定,可以约定违约金占合同总价的比例,也可以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对于争议解决方式,首先应当明确选用诉讼或仲裁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其次如选定用诉讼方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选定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此可见,只有市级政府所在地才设有仲裁委员会,而县级政府所在地不存在仲裁委员会。如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则属无效约定。此外,双方应当约定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以便争议的顺利解决。

四、必须参与合同的起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中止双方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协议,既然是用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就应当由双方通过谈判共同起草,而不能交由一方起草。显然,交给一方起草合同往往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由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并协助企业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也可考虑双方共同起草合同后交律师进行审核。这是因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可凭借其专业知识、实务经验及法律思维,促使当事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企业不重视法律专业人士在合同起草及审核中的作用,认为看过《合同法》或者读过一些关于签订合同方面的资料,或者认为以前签过多少合同都没有出过问题,就忽略了律师审核的重要性。读懂了“法律的文字”,并不能等同于掌握了“法律本身”,没有出问题不等于没有问题,没有“陷阱的合同”并不等于一份好合同。往往一份约定不明确、内容不合法,或没有成立或不能生效的合同,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

五、合同的用词一定要做到严谨、准确和规范,切不可因小失大。签订合同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多看合同中的几个数字只是“区区小事”,咬文嚼字只是“文字游戏”,而要充分认识到往往这些看似枯燥乏味的数字和文字背后却是需要付出不少“真金白银”的代价的。因此,对每份合同都要本着严肃的态度、经过严谨的审核、加之严格的把关,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校队、考虑周密,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规范严密合同对于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快速发展壮大,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功不可没。因此,企业(组织)、个人都应当把合同作为艺术品来对待,应当对其珍爱有加,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各种合同风险,让艺术品真正体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长武法院 胡海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