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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家属不配合做尸体鉴定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2007年8月16日早上,张某因喉痛到荥阳市刘沟卫生所治疗,医生刘某为其开了螺旋霉素12片、布洛芬退烧药12片、牛黄上清片24片、冬凌草片24片、甘草片12片,张某主动要求再给开点“大安片”(药品新诺明的俗称),医生刘某即询问张某对“新诺明”是否过敏,得到否认后医生刘某在处方上增加了新诺明12片,后该卫生所将上述药品分六次包好,当即张张某某就服了一次药,张某回到干活处,出现心慌、呕吐等不适,一同干活的工友把张某某送到刘沟卫生所治疗,张某于当日上午十时许死亡。后经协商先将张某的尸体在荥阳市殡仪馆冷冻保存,再处理后事。
张某死亡后,其家属要求卫生部门处理,荥阳市卫生局向死者家属送达医疗事故尸体解剖鉴定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但死者家属未向荥阳市卫生局提交。

在死者家属提起赔偿诉讼中,8月20日,刘沟卫生所及医生刘某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死者张某进行尸体检验。经咨询鉴定机构答复,如对尸体进行尸检,需由患者家属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请。

为慎重处理尸体检验,8月21日,法院工作人员与死者家属、医生刘某一同到河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及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咨询有关尸体检验情况,得到的口头答复是,民事案件法院不能委托进行尸体检验,如果尸体检验,应由患者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由卫生部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同日下午,又通知双方到荥阳市卫生局,再次协调尸体检验一事,卫生部门再次告知死者家属常温下尸检有效期为二日,冷冻下尸检有效期为七日。死者家属未向卫生部门申请尸体鉴定。

2007年8月23日,也是对冷冻尸体进行鉴定的有效期最后一天,法院再次通知死者家属到庭,询问其是否再进行尸体检验,告知若进行尸体鉴定,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死者家属仍未向卫生部门提交尸体鉴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死者家属在得到刘沟卫生所先期支付丧葬费7000元后,于2007年9月29日将死者张某在荥阳市殡仪馆火化。

【判决】法院认为:张某因喉痛到刘沟卫生所治疗,经开若干药物服用,后不久即死亡,实际发生了损害结果。通观本案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大量证据证明事件发生的经过,但无证据证明刘沟卫生所的行为与上述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利害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过错。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尸体检验可查明死亡原因, 张某死后,利害双方均同意进行尸体检验以查明死因。荥阳市卫生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相关尸检材料,但死者家属并未向卫生部门提交尸体鉴定申请。在提起诉讼后,法院也对其释明尸检的必要性、重要性。虽然无证据证明张某的死亡系刘沟卫生所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死者张某确系在刘沟卫生所接受治疗后死亡,无视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故应由荥阳市刘沟卫生所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刘沟卫生所的财产状况及本案实际情况进行酌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刘沟卫生所赔偿张某家属损失30000元。此案判决结果在当地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刘沟卫生所已履行了判决规定的给付义务。

【评析】

对于医患纠纷中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需要进行尸体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相关事宜,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对于患者家属,不但需要有一个时间规定,而且更需要死者家属的配合,否则,死因无法查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本案是由于死者家属没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申请尸体检查,致使张某死因不明。通观此案,死者张某确实在接受刘沟卫生所治疗后不明原因死亡,受害人从诸多方面受到损失,无视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如果本案适用过错赔偿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沟卫生所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达不到和谐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死者家属不积极配合做尸检,无法查明死因,若让刘沟卫生所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对刘沟卫生所不公平。法院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及和谐因素,酌情判决刘沟卫生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荥阳市法院 马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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