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占有保护请求权 ——从一起返还原物纠纷谈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点提示】物权法第245条明文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弥补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空白。
【案例索引】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065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卢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卢某与被告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女高某某同居后,高某某外出,2010年11月3日,原告借本村卢某某的两轮摩托车去被告家接高某某,被告无故将摩托车扣下,原告报警后,被告仍拒不返还,要求被告返还摩托车。
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在此之前偷走被告的两轮助力车一辆,被告才扣押原告的摩托车,只要原告返还被告的助力车,被告才同意返还原告的摩托车。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某之女高某某同居后,高某某外出,2010年11月3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去被告家接高某某,原告借同村村民卢某某的雅奇125型两轮摩托车去被告家,结果被告将原告所骑的摩托车扣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摩托车,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行驶证、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
太康法院认为,原告卢某借用同村村民卢某某的雅奇125型两轮摩托车,依法取得该摩托车的占有使用权,被告高某在原告占有期间扣押摩托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占有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摩托车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被告高某辩称原告在此之前偷走被告的两轮助力车一辆,被告才扣押原告的摩托车,不是被告不返还扣押原告摩托车的合法理由,被告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卢某借用的雅奇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
【评析】本案法院判决引用法律准确,判决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是法律保护的一种财产权益,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具体分为: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占、非法剥夺的情况下,违背占有人的意愿,使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支配、控制的情况下,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0654号民事判决书保护的就是该权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条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得延长、中断或中止。
2、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占有期间他人违背占有人的意愿妨害占有时,占有人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该请求权行驶期间始于妨害开始,止于妨害终止,过了这个期间,占有人不能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但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3、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占有期间违背占有人的意愿,以持续客观存在的事实危险方法妨害占有的,占有人请求消除危险的权利。该请求权行驶期间始于危险发生之时,止于危险消灭,过了这个期间,占有人不能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但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同时该案还存在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如果摩托车的所有人卢某某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则为行使物权请求权,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影响;而该案中的原告卢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若超过一年则原告卢某的请求权自动消失。
太康县人民法院 李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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