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养子游手好闲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廖某夫妇1981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1989年廖某夫妇抱养了陈某,但至今未办理收养手续。抱养后,廖某夫妇将陈某视为亲生儿子,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其户口簿上已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该收养关系取得了亲友和群众公认。陈某成年后,经常向廖某夫妇索要钱财以作赌博等不当开支,一旦廖某夫妇无法满足便以拳脚相加,导致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廖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分歧】
成年养子游手好闲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廖某夫妇与陈某不构成收养关系,应当驳回廖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廖某夫妇收养陈某后,至今未办理登记,为此,双方未成立收养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应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双方已经构成事实收养关系。《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而廖某夫妇与陈某双方的收养关系形成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廖某夫妇与陈某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得到了亲友、群众的公认,应当认定双方构成合法的事实收养关系。
其次,双方关系已经恶化致无法共同生活,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陈某成年后游手好闲,经常向廖某夫妇索要钱财以作赌博等不当开支,一旦廖某夫妇无法满足便以拳脚相加,双方关系已经恶化致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依照《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廖某夫妇主张解除收养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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