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工程建筑案例 >> 查看资料

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杭州某通信工程公司诉中国电信某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案

发布日期:2011-04-25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31日,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杭州某通信工程公司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某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于2011310日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331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调解如下:
一、                被告中国电信某分公司于201141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原告受案外第三人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就钱江某桥过江光缆保护工程进行施工,并于某年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后因工程款数额问题,被告委托浙江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原告于某年收到浙江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送达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通知书》,审定总工程款数额为*****元。审定工程款后,原告按照某公司的指示,直接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有关业主单位进行催讨。截止目前为止,其他业主单位的均已支付,但根据某公司认定的应由被告承担的部分******元工程款至今未付。
原告多次向某公司催讨,某公司认为剩余款项应当由被告支付;故此,原告多次在某公司有关人员陪同下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又认为,该款项应由某公司承担,拒绝支付。
作为施工方的原告,无法明确该剩余工程款到底应向谁主张。原告依据书面材料看,委托人系某公司。为此,原告依据《结算审核数》中某公司确认的事实,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一审判决认定该笔款项不应由恒基公司承担,而应由被告承担。对此,原告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终审认定该笔剩余工程款应由被告承担,认为原告应当向被告主张。
以上经过一审、二审终审的生效判决文书之认定,原告至今才最终明确,其剩余未收取的工程款应当向被告主张。
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