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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专用账户资金被划拨

发布日期:2024-01-23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要] 农民务工为赚钱,层层拖欠支付难;政府依法相帮助,困难解决尽欢颜。
山东省某县人社局对某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立案调查,对涉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责令清偿指令书,该单位拒不执行,后按程序通知经办银行强制划拨该项目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山东省某县人社局依法对某工程项目农民工欠薪案件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对涉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清偿指令书》。4月,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该县人社局依法向涉案项目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出具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用案涉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了农民工劳动报酬152.8万元。
二、调查核实过程
投诉者调查情况:2022年3月,该县人社局收到住建局转来的40名农民欠薪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据资料,依职权对王某某等农民工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项目班组负责人调查情况:
对刘某某等4名班组长进行了笔录调查,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调查情况;
对案涉项目建设单位该县某房开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及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主管杨某某进行了笔录调查;建设单位提交了案涉项目有关证据。同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1、确认违法事实。该施工总承包单位系当地某知名小区二标段总承包单位,该总承包公司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一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某某等四人,上述四人招用了王某某等40名农民工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未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各项制度,致使分包单位拖欠王某某等40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52.8万元。
2、证据。40名农民欠薪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提交的承包协议、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
3、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条款,《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
四、责令支付情况
该县人社局向涉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清偿指令书》,要求该企业于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进一步核实农民工欠薪人员名单及金额,并依法支付农民工欠薪,该企业逾期未履行责令清偿指令书。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山东省某县人社局向经办银行出具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经办银行按通知书要求支付给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案涉项目保证金经办银行依法为40名农民工支付了拖欠工资152.8万元。

五、[法条链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部分原创 张晔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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