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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水保工程劳务分包欠款案

发布日期:2023-10-09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要]
管道工程村旁过,土方施工莫错过;天时地利又人和,承包先机手中握;施工方法并不难,当地民工都能干;施工过程疏监管,镶金贴银超预算;完工之后总结算,金额分歧已难免;纠缠不清纷争起,诉诸法院求公断;法院判决最公正,此案为鉴警人醒;分包管理重细节,企业效益攀高峰。
[基本案情]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陕0625民初1101号
原告:王某才,男,汉族,住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化XX工程分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王某才与被告石化XX工程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石化XX工程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399887元(具体数额以最后税票核准为主),并从2019年1月22日起按照全国同行业间银行拆借的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志丹城镇气化支线管网建设工程需在志丹县旦八镇进行水保工作,被告石化XX工程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志丹城镇气化支线管网建设工程水保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按照被告公司提供的图纸和技术交底进行浆砌石水保的恢复工作,具体的工作量以甲方现场实际交底为准,合同工期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1月23日。施工价格和结算方式,水工保护桨砌石480元每立方米,草袋子68元每立方米,每方土30元。在施工完成后提前通知甲方,监理和业主进行工程验收,待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实际工作量进行,工程款一次性拨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量,经双方结算,当时的项目经理给原告出具的工程量单上,结算工程款共计2729862元,结算之后原告按照开具了相应的税票,被告公司陆续给原告支付了1329975 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399876元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脱,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被告石化XX工程分公司辩称,一、原告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与事实不符。实际过程中原告在施工以及结算、款项支付、施工量核查、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编制等各方面均未按照约定履行。其桨砌石的做法、形状、均与设计不符,施工质量差,多处石挡墙出现裂缝或沉陷;被告于2018年5月、2019年1月两次计划组织业主、监理以及原告,拟对原告方实际施工的全部工作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但是因为原告方的阻挡不配合,致使原告施工的实际工作量至今未能通过现场复核。2019 年6月,被告单方面对原告的工作量进行了现场测量,初步测量其现场施工的全部浆砌石施工方量为671.76m3,与原告所称施工3136m3的工作量要少2464.24m3:其他草袋子施工、管沟开挖、石方开挖等设计、交底工作量均与原告报送的结算数字出入较大。二、原告实际工期逾期703天,严重违约,致使志丹县县政府为老百姓供气的投产计划一再推迟,给被告造成了工期延长增加管理费用的损失及声誉影响。三、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法》所强制规定的施工资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原告与被告间的施工协议无效。四、原告利用其担任村主任的身份,多次干扰被告在其村区域内的合法正常施工,强迫被告以高出市场价格、超出设计的工程量与原告签订施工协议并据此结算,显失公平,被告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被告石化XX工程分公司承包了志丹城镇气化支线管网建设工程,该工程需在志丹县旦八镇村进行水保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项目部代表与原告签订了《志丹城镇气化支线管网建设工程水保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和技术交底进行浆物石水保的恢复工作,具体的工作量以现场实际交底为准,合同工期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1月23日。施工价格和结算方式,水工保护浆砌石480元每立方米,草袋子68元每立方米,每方土30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同时合同外做了335米排水沟、石方1549 立方米、砖硬化路面等。后经结算,双方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其诉称中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双方确认以下事实:草袋子费307132元、土方费135660元、石方325290元、其他费用209820元、砖硬化路费用5000元,共计1, 027,902元。
另确定排水沟长335米。经庭审证据证实,双方同意排水沟按每米210元计算,所做浆砌石工程量采纳3136 立方米,被告巳付工程款1,399, 974.2元。综上,原告所施工工程的价款为2,603,532元,已付1,399, 974.2元,下余1, 203, 557.8元。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1, 203, 557. 8元工程款的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王某才要求被告分公司支付1,203, 557.8 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王某才要求被告支付下欠1, 203, 557.8 元工程款自2020年8月26日至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化XX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广才1,203,557. 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6日至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石化XX工程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月二十日

[律师案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奠型的管道土方开挖回填及水土保护分包工程。管道施工沿途多经过村庄,山区管线沿途重要地段还需要进行水土保护。由于这些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法简单,沿途村民为了利益常以阻工等方式强行承包工程。在水保施工中为了保护本村土地将来不受损毁,时常自行增加工程内容,一举两得。但工程量因此大量增加,总包方施工成本增超严重。若总包方监督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土石方施工成本增加,总包利润减少。此类工程在完工结算中,由于工程量增加,分包方在达不到预期利益的情况下往往与总包方纠缠不清,造成法律纠纷。相关施工企业应加强此类分包工程的过程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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