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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发布日期:2023-12-11    作者:赵荣烈律师
2021年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没有进行招标,或者虽进行了招标,但是中标无效,由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准确理解该条规定,需要厘清,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什么建设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什么情况下中标无效。
一、什么建设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进行了明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了明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进行了明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归纳起来,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判断:
一是看项目规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就建设项目规模进行了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如果建设项目规模在前述金额之下,不必考虑,无需进行招投标。

如果建设项目规模达到前述金额,则需考虑:
一是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如果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或者适用的财政预算资金达到200万元并占投资额的10%以上,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则必须进行招投标。
二是看建设项目性质。如果资金来源不属于前述情形,但如果项目是(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就要进行招投标。
综上,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判断:先看资金规模,再看资金来源,然后看建设项目性质。
二、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就中标无效进行了规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1.串通,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串通;2.泄露,包括标底、应当保密的资料,潜在投标人;3.行贿;4.标前实质性谈判;5.弄虚作假;6.标外定人(推荐候选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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