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用缺失是我国个人信用缺失
发布日期:2004-07-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信用是维持现代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随着“依法治国”观念在国人心目中的凸现和日渐升华,法律的重要性已经被广泛关注。然而,我们在对法律重要性认识方面的提高却并不必然意味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满,相反,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依旧存在严重的欠缺,而这其中,最为明显和突出的莫过于当前我国法律信用的不足。所谓法律信用,就是“法律严格遵守其所明示的、确定的规则和内容,以它对公平和正义的理性追求和坚定实践所赢得的社会主体对它的信任。”从法理上来说,法律对社会意识能够起到一种本能的导向作用,内容良好且守信的法律能够把人们的意识导向尊重、信赖并推崇个人信用的方向;而内容缺欠且出尔反尔的法律则会把人们的意识引向歧途,从而在社会上形成守信吃亏的不良观念。当前,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法律信用度的不足已经非常严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在我国当前存在着严重的法律信用危机,因为法律所规定的良好内容在中国现实社会中得不到最终实现或与其立法原意走样得情况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得现象。法律信用的不足和危机使得人们很难对法律抱有尊重和信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乃至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在许多企业经营者和经理人那里成了一纸“白条”。这种状况使得全社会范围内难以形成诚信的氛围,企业的反经济信用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企业的信用机制得不到有效和有力的制度保障。这就为我国企业信用的缺失打造了不可忽视的制度根源。
那么,对我国而言,应如何弥补法律信用的不足,并进而,防治企业信用的缺失呢?从理论上来说,我国法律信用的不足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其一是法律内容的弊病或欠缺,如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者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该法规定的并不是一种严格责任,生产企业只有在其产品质量瑕疵与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很容易导致生产企业不重视甚或忽视产品的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的制假、造假和售假行为;再如,由于我国相关市场运营法对企业反经济信用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不够,未能对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导致企业反经济信用的行为屡禁不止。其二是执法者违法执法,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对企业反经济信用的行为客观上起了误导作用。执法是执法者具体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承诺和约守的一个必需步骤,它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信用。在我国,由于执法者素质、执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力”和“违法不纠”等违法执法的现象,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法律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追求社会正义的初衷,给许多人都了法律出尔反尔的不良印象,甚至会认为法律只是一张空载着公平和正义的纸。这无疑降低了法律所本应有的信用,并刺激企业明目张胆地从事反经济信用的行为。
因此,要弥补目前我国法律信用不足的缺陷,从制度上防治企业信用的缺失,就必需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市场运营的法律法律法规,加重企业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企业反经济信用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整顿我国现有的执法者队伍,提高其执法责任意识及其执法的水平与能力,建立执法责任制,保障执法的公正进行。可以说,这是实现用“善法”来保障社会信用并将企业的信用意识导向健康之路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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