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买赃人是否构成立功?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肖某在网上看见湖南吴某、陈某需要购买黑车,便于2010年3月5日在江西A县盗窃了一辆价值223500元的大型后八轮工程车。次日,肖某联系上吴某、陈某,告知二人其手上有辆无手续的黑车,并上传车辆照片给二人。吴某、陈某看过车辆照片后,当即同意购买,并与肖某谈妥购车价格为50000元及相关接车事宜。3月9日,肖某将车开至湖南省祁阳县,并交给前来接车的吴某、陈某,吴某、陈某也于当日付清50000元给肖某。
2010年4月3日,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肖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买赃人吴某、陈某网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及经常出没场所等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吴某、陈某。
【分歧】
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买赃人是否构成立功?即该案中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立功。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从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要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确实有协助的必要,即被告人不提供线索或情报,司法机关就难以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被告人的协助行为与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应当有协助的具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协助行为有以下情形:给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打电话、QQ聊天、传口信约定相见地点,然后由司法机关设法抓捕等诱捕行为;直接带领公安机关去抓捕;交代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的藏匿线索。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就能成立立功。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被告人即便实施了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也不构成立功。比如受贿和行贿犯罪。受贿和行贿虽然不是共同犯罪,但因为受贿与行贿是对象犯,有受贿则必有行贿,受贿人交代自己的受贿罪行,必然就要交代行贿人;有行贿则必有受贿,行贿人在交代行贿罪行,必然要牵扯出受贿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范畴,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同样的道理,对于盗窃犯罪行为,被告人除了有义务交代自己具体的盗窃事实,也有义务如实交代自己所盗赃物的去向,如销赃地点、买赃人的相关具体情况,这依然属于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范畴,不能成立立功。该案中,被告人肖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吴某、陈某网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及经常出没场所等重要线索,但这属于肖某必须如实交代买赃人情况的范畴,不能成立立功。
综上,被告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买赃人不能构成立功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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