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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和谐司法”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和谐司法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一项新课题,新任务,它是指人民法院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通过建立科学的司法保障机制,创设良好的司法运营环境,充分发挥和谐司法功能,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追求司法权运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在本文中,笔者对和谐司法的内涵以及新时期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和谐司法作一些粗浅的议论,以求共勉。
一、和谐司法的概述

和谐司法是指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强调一种平衡、折中、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这包括六方面的统一与协调:一是法律至上与人权至上的统一;二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三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四是司法独立与司法约束的统一;五是司法精英化与司法社会化的统一;六是司法刻板化与人性化的统一。前三个方面体现了司法对实质性法律价值的整合,而后三者则试图实现司法的工具性及机制上的融合与和谐,并最终通过和谐主体的和谐司法方式达到实质和谐与社会公平的法治境界。

从司法诉讼的运行模式来说,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代表了最先进的诉讼理念,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与新方向。现代法治的发展是以追求人们内心的安宁、自由、和谐为依归,那种片面追求程序正义而“机械司法”,甚至只管是非判断不管结果死活、“一判了之”的裁判理念不断遭致人们的质疑、不满和批判,也与以人为本、人性关怀的现代司法理念渐行渐远。和谐诉讼模式则积极追求当事人的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追求社会矛盾的根本化解;追求社会和谐状态的重新弥合与修复,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产、生活中和谐相处。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下,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不仅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

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曾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政法机关必须着力维护人民权益,必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此论可谓语重心长。和谐司法则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意志表达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因而,和谐司法摆脱了单纯从诉讼技巧、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它是实现诉讼程序从对立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协商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了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的正义观。可见,和谐司法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诉讼哲学的超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和法治保障,是诉讼功能和诉讼价值的本旨性回归。

二、和谐司法理念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和谐司法从笔者所在法院以及周边法院的司法实践看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对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案结事了都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困惑,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官释明权行使。什么情形下行使释明权,如何行使,行使度的掌握,把握不当必将产生司法不公。二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何统一,司法实践中是更加注重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三是和谐司法中,法官在遭遇法律模糊性、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时,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补充,自由裁量的度的把握?一系列困惑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提高,以实现法律服务和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三、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和谐司法

人民法院要实现和谐司法,应认真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司法主体建设,夯实和谐司法的基础

司法主体是和谐司法的基础,为此,应注重从五个方面加强司法主体建设:一是以和谐的理念武装干警头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群众观、执法观,努力从实体、程序、时效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二是以法院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和谐氛围。建设精神文化,树立“法院精神”;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多样文体活动,提高干警素质,陶冶干警情操。三是以加强人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培养、引进高素质人才,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司法技能,尤其是法官的调解、协调、维稳、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实际能力;不断健全法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严格用制度管人、管事。四是以加强作风建设为突破口,树立法官良好形象。深入扎实地开展作风建设,做到掌权为公,执法为民;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从制度上筑牢反腐倡廉的坚固防线,杜绝干警在廉洁方面出现问题。五是以建立外部和谐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自觉服从党的领导,正确对待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找准审判工作与服务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在服务发展中构建与社会各界的和谐关系。

(二)强化司法过程的和谐,突出和谐司法的重点

司法过程和谐是和谐司法的重点,必须贯穿于每个司法行为和具体审判、执行工作之中。一是和谐立案。采取有效措施便民、利民,对有诉求的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困难群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具体包括:建立涉困群众诉讼绿色通道;完善立案便民、利民措施;强化司法救助机制;加强日常立案接待。二是和谐审判。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实现司法资源效能的最大化。在刑事审判上,法院应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三个关注”,即关注程序适用是否规范、关注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关注社会效果是否良好。民事审判上,应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尽量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上,以程序上的公正来确保实体公正;在适用法律上,除了要体现法律对人和对事的平等性外,还要灵活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尽量地使裁判结果既能体现公平正义,又能饱含法官对社会和民众的深刻理解与同情。行政审判中,应本着能调则调的办案理念,使当事人尽可能息诉,减少其诉累,促进行政审判的和谐。三是和谐执行。坚持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人性化执行,注重执行和解,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执行公开的理念。执行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建立健全执行工作各项制度,为执行行为的规范化提供依据;穷尽执行措施,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试行执行值班制度、奖励举报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等执行工作举措;运用司法救济,解决当事人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行人性化执法,以促进社会和谐。

(三)追求司法结果和谐,彰显和谐司法精髓

司法结果和谐是和谐司法的核心和精髓,主体和过程的和谐都是为了结果的和谐。

追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强化公正意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公正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增强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努力使办结的案件达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追求当事人胜败皆服的结果。在审判活动中应通过发放诉讼指南、开展法制宣传等形式,向群众公开审判和执行等环节的有关信息,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做好判后答疑,对裁判的有关程序、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将息诉解纷、依法纠错作为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注重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通过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积极开展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息访。

追求公序良俗的结果。可通过以案讲法的形式,公开公正地开展各项审判活动,大力宏扬社会主流价值与行为准则,倡导社会认同的和睦相处、尊老爱幼等公序良俗,并贯穿于日常反复性的司法活动中,从而对社会大众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以此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最终形成现代社会观念和法律意识。

总之,人民法院把促进社会和谐当作法院的工作职能,就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和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指出的,要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要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人民法院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加强和改进工作。

作者: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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