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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1-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及受到侵害的现状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如接受就业推荐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的权利、岗前培训权、试用期获得报酬权、自由择业权、公平待遇权、择业知情权、平等就业权、违约及求偿权等等。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求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都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但是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方面依然存在不足: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所包含的主体不全面,解雇理由较为抽象,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设置复杂;另一方面,《就业促进法》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方面的条文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

1.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2.大学生就业中遭遇合同陷阱现象

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的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3.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

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个别单位对毕业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毕业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毕业生的权益。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大学毕业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途径

(一)完善就业和劳动立法,优化大学生就业的法制环境。虽然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表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中规定得都还不够,这就导致当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犯时,难以寻求到有效、及时的救济;其次,我国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的规定还呈现出过于原则和笼统的特点,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措施,从而很难有效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的就业权益;再次,国内尚没有专门的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也没有特定的维权机构或保障部门专门来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就业权益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尤其是要制定与相应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增强已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其次要求我们尽早制定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建立大学生就业维权制度和机构,规范和监管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关注毕业生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尤其是要强化对各类企业用人方面的行为监察,让毕业生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法可依。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三级就业权益保障体系。由于目前就业市场存在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高校制定一些有针对的、切合当前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把签订就业保障协议纳入大学生就业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督促有不良记录的单位遵守《劳动法》,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加大对就业市场的监管,通过积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行为的治理,遏制和打击就业市场上侵害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

(三)高校毕业生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首先要求毕业生必须学习、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学习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知晓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其次要求毕业生在学习这些法律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在就业进程中碰到的有关问题;再次要求毕业生形成良好的维权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法律意识的指导下,采取通过由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成立各级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服务中心。目前,随着国家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部分高校已经把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纷纷组织成立了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这为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北京联合大学就成立了大学生就业权益服务中心,它是北京地区最早成立的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学生组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借鉴这种做法,我们认为,应该号召在学校、社会专门成立不同层次的大学生就业权益服务中心,使大学生不管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其合法求职就业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能很快借助维权服务中心,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该有效利用网络渠道,开设“大学生在线维权服务”,宣传权益保护知识,呼吁全社会重视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

(五)开设就业权益指导讲座,引导大学生正确规避就业风险。就业前期,在大学生中开展就业指导教育,对参加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负责同志和毕业生开设就业权益指导讲座,使日常的系统教育与有针对性的指导相结合是预防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的有效途径。学校通过典型个案说理或邀请遭遇合法权益受损的毕业生现身说法,让大学生在真实的案例情景中明晰事理,在了解当前就业状况的同时又提升了自我防范意识。通过就业指导讲座,使大学生对自己的工作单位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了解该单位在市场中的品牌地位与形象,以及相关的人事制度,以提前判断和预防各种陷阱。实践表明,开设就业权益指导讲座是保护就业权益的有效方法。

积极构建大学生权益保障体系,还需要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三级保护”的合力。建议学校和社会积极构建相关服务机制,开设服务部门,突出人性化服务理念,全面提高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部门服务的能力,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各高等学校应该深入了解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现状,真正发挥权益服务作用,建立并尊重学生就业权益的规章制度。同时,积极建设维权网络系统工程,借助网络、媒体、报刊等多种辅助手段,发挥各级维权组织的积极作用,积极为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搭建信息平台。

总之,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是在改革前进中遇到的新问题,是社会稳步发展中的新课题,它的圆满解决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改革、协调与配合。
 
作者:唐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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