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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房屋继承如何分配?尊重现状作价继承

发布日期:2011-06-22    作者:某某某律师
张雷律师:房屋继承如何分配?尊重现状作价继承
 
【律师提示】
张雷律师按: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与其他财产的继承不同,特别是当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时候,房产的分割不像一般财产的分割,实际操作存在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果继承人要求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另外,在对房屋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处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遗产的现状,以实际占有的继承人支付其他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是比较可行的一种办法。
 
【案情介绍】
杜某智与姚某兰夫妇共生育杜某训、某迅、杜某小、杜某芬、杜某华、杜某丽兄妹六人。杜某智与姚某兰在某某市老工业局门口开办一家照相馆,杜某训的妻子帮着经营。1995年左右,杜某智与姚某兰在某某新区步行街购买了一间门面房及单元房一套,单元房由杜某智与姚某兰居住,一楼门面房出租。2003年家庭共同出资在老区某某街原财政局巷口西侧购置门面房两间及楼上单元房一套,此处房屋最初由杜某华使用居住,杜某华不用后一楼门面出租,二楼由某迅租用。1998年起杜某智开始患病,由姚某兰照管,后姚某兰也患病,杜某训等兄妹六人开始共同伺候。200859日杜某智在杜某芬家去世,2009 315日姚某兰去世。
丧事办完后,杜晓训将新区步行街的单元房门锁更换,至此,杜某智与姚某兰所留的房产被杜某训、某迅、杜晓训分别占用:其中杜某训占用了步行街的一间门面房,某迅占用了新灵街原财政局巷口西侧二楼单元房一套,杜晓训将步行街三楼单元房一套占有。鉴于此种情况,杜某华、杜某丽、杜某芬提出意见,要求参与继承。双方也曾在一起进行过协商,终因意见不一,没有结果。杜某华、杜某丽于20099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对父母遗留的房产及现金各有六分之一的继承权,法院依法追加杜某芬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双方为便于对出租房的管理,曾以抓阄的方式对新灵街原财政局巷口西侧的两间门面房的归属作过处理:杜某训和杜某华、杜某丽抓得西边一间,某迅、杜晓训和杜某芬抓得东边一间。


【案件思考】
    遗产房被部分继承人实际占用,其他继承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继承权?
 
【法庭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杜某训等兄妹六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父母所遗留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各占有六分之一的份额。鉴于三处房产已由杜某训、某迅、杜晓训接管的实际,为便于管理和处理,并尊重双方对老区门面房的处理意见,判决杜某训、某迅、杜晓训分别分得其现掌管的房产,并根据其所占房产的评估价值分别支付给杜某华、杜某丽、杜某芬每人对遗产应占有的六分之一的份额。新灵街原财政局巷口西侧的两间门面房按其抓阄结果处理。
宣判后,某迅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涉案遗产兄妹六人已经当着姚某兰的面作出处分,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并且房产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疑问,有操作之嫌;其对父母尽的赡养义务多,原审判决对此没有考虑。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有关部门对房产价格的评估鉴定作出的判决正确,某迅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子女对父母的财产具有法定的继承权,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是相等的,本案中的兄弟姐妹六人同为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法中对于几种可以多分和少分遗产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应当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于有能力扶养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但是,这几种情况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或者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不均等分配,否则,还是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法律依据】
《中某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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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雷律师,争创上海房产律师行业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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