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未兑现,投资人能以投资款转变为借款为由要求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1-06-27 文章来源:法律界
专家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投资入股未兑现情况下,投资人是否可以以投资款转变为借款为由要求返还?
在本案中,原告鲁某和各股东既已约定入股,某实业公司也已收取鲁某的出资款,则鲁某和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签订有关协议并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但是,某实业公司,各个股东至今未履行此项义务,某实业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鲁某可行使解除权并请求返还出资款,但是在本案中,鲁某并未提出此项请求,所以法院不予处理。
1999年7月1日,鲁某与卞甲、卞乙和崔某及某实业公司口头达成协议时,鲁某在投资协议主体上是没有问题的,鲁某所交的20万元在各方的意思表示中也是投资款,这一点鲁某与某实业公司均没有异议。但在此后的过程当中,鲁某与卞甲、卞乙和崔某既没有达成书面的投资协议,也没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可见双方并没有履行有关入股协议和承诺。在此情况下,鲁某主张其投资款转为借款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投资款转变为借款需要双方的合意,只有鲁某一方的“一相情愿”是无法转变的。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在法律关系上为投资关系非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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