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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四律师陷落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7-04    作者:余伟安律师

广西四律师陷落引发的思考--为刑辩律师想几“辙”
【西安—余伟安律师】
半个多月来,律师界都很关注几个同行,那就是广西四名律师。也就是北京律师李庄刑满获释之后仅三天,6月14日,广西传来四名律师被抓的消息。律师界一片震惊,称之为“北海惨案”。
有媒体采访调查发现,四名律师所代理的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律师调查取证,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当庭翻供,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北海检方建议警方抓捕证人。由北海市政法委牵头督办,三名证人被抓后,四律师随即以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分别被刑拘和监视居住。
李庄案喧嚣尚未落定之时,广西四律师被控伪证罪案,再次将中国刑事司法的困顿和刑辩律师职业风险集中呈现。 作为一个律师我也第一时间感受到一种心悸。刑事辩护是律师的老本行,但今后这条路怎么走,律师职业道路怎么走,我不由得为同行们“想辙”了。
一辙:罢辩。
这是很多律师的第一反应。当然,在每个律师的心里“罢辩”的含义不同,我总结了三大类:一种“罢辩”类似于罢工,比如很多律师因为这个案件发出罢辩的倡议,就是让律师罢工;二是脱离老本行,与刑事辩护老本行说拜拜,彻底不做刑事辩护业务,其实有很多律师从来就不做刑事案件,我认为这样的律师其实根本就没有领悟到律师的含义;三是依法主动行使律师拒绝辩护权,律师法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并不多的权利之一。
然三种“罢辩”都不可行。第一,中国的工人是没有罢工权的,罢工自然不合法,既然不合法,那么律师“罢辩”岂不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第二,与刑事辩护老本行彻底决裂,也不可行。一方面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会指派你律师出庭辩护,如果不辩护那就是不履行律师义务,性质严重,执业受阻或者处分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很多小地方穷地方,律师的生存本身就很难,刑事案件对律师而言反而是大业务,律师不做刑事辩护那就只能饿肚子了。第三,行使拒绝辩护权,按照律师法规定,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那么,律师是否可以坦然行使拒绝辩护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是在开庭前就表示拒绝辩护,那么收取的律师费现实中自然很难保住,而一旦开庭时当场拒绝辩护,随后面临被投诉声誉受损在所难免,弄不好还要被吊销执照。这里我要说一句话:证据很重要。要拒绝辩护,律师也要搜集充分有效的证据,不易啊。
二辙:只做罪轻辩护,不做无罪辩护。
既然我们还不得不办刑案,那就得认真总结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广西四律师陷落的事实再一次告诫我们:要相信党和政府,要相信我们公安检察机关的水平,最好不要做无罪辩护。因为无罪辩护好像是在和有公权力的司法机关甚至是党和政府在做斗争,那么按照这个思路,以后我们刑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只能做罪轻辩护了。于是,我就很容易设计了一个辩护的通用方案:第一步,配合检察机关为被告定罪,不考虑证据,不考虑事实,不考虑被告的态度,被告再喊冤,律师都要发扬不管三七二十一地精神对被告大声说一句:你有罪。把握住这一点,确保律师安全。第二步,配合法院为被告量刑,不管被告是否认罪,被告沉默也罢,被告悔罪也罢,被告喊冤或者攻击法官也罢,我们只有一句辩护词:建议从轻处罚,必须的(发言的声音可以很小,但必须说清楚)。只要发表建议从轻的意见,那就完成了辩护义务。第三步,发表最后意见:既然被告能成为被告,自然他是有罪的,既然律师来为被告辩护,当然是建议对被告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和委托人两头都照顾到了,律师确保辩护顺利。不过,我在想,如果真的要我马上去实施这样的方案,我恐怕在第一步中就被我的当事人开国骂说“滚蛋”了。律师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为当事人切身利益着想,还有谁会请你去辩护呢?这样没有原则,律师是自掘坟墓。
三、针对死刑案件,不辩定罪量刑,只辩死刑执行方法。
这样的想法其实最早来源于办理过的一个死刑案件。在了解案情后,我个人的初步印象是被告人绑架杀人,是穷凶极恶罪大恶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被告人具备了所有的从重情节,缺少一切从轻情节。所以我很难从法律角度讲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于是我想到了针对这些人,我能不能不辩定罪量刑只辩护死刑的执行方法。
今天,我觉得可以扩大化地尝试这个方法,以后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涉及死刑案件,我们一律不辩定罪量刑,只辩护死刑执行方法。开庭后,等着公诉机关宣读起诉状,发表定罪量刑意见(检察机关意见就是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然后不管庭审过程如何举证质证,不管被告人如何为自己辩护求生,辩护律师意见只有一条:建议对被告人采用注射(或者枪决等方法)执行死刑。那么到底辩护律师是建议注射死还是枪决呢?很多人会认为注射死更文明,所以觉得律师应该辩护注射死;但如果被告人真实的想法是想被枪决死来展示一下死得轰轰烈烈呢,我们是不是就应该当庭征求一下被告人的意见,当庭问一句“被告人,你是想注射死还是枪决死呢?”
呵呵…..突然感觉这样的发问对被告人来讲比任何一种死刑执行方法都残酷。与其说是为被告人辩护,倒不如说是和被告人进行一场死法大辩论,如何应对被告人,场面恐怕不好掌控哦。想想,一般律师大抵没有这样的魄力去辩护,而有魄力的恐怕也只能尝试一次。因为在我初次有这样想法的时候就去认真地回顾了曾经所学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刑事辩护针对的就是定罪量刑,而不包括死刑执行方法,起码在我国是这样。如果在我国有哪个律师敢做这样的尝试,恐怕不只是面临违纪被吊销执照。
以上三“辙”,有感而发,但细想起来脱离现实,缺乏理性,更不合法律逻辑。而我认为“有感而发,脱离现实,缺乏理性,不合法律逻辑”大概也就是律师队伍管理的现状吧,希望在我们律师的坚持中能尽快地有所改观。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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