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瞒身孕离婚,诉请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1-07-07 作者:110网律师
然而后来,母亲的天性令陈莉舍不得打掉孩子,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改变了主意,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独自抚养。
无力抚养孩子,欲让前夫分担
离婚后的陈莉独自生下了孩子,她本以为凭着自己的能力,应该能够独自把孩子抚养大。然而,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的她本来生活就比较拮据,有了孩子之后,更是捉襟见肘。身边的朋友看到陈莉的状态,也都想给她介绍男友,可是由于陈莉带着孩子,再婚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
此时,赵建已开始了另外一段婚姻,陈莉并不想打扰他的生活,但为保证孩子的生活,她不得不去找孩子的父亲,要求孩子的父亲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是,赵建一直不知道孩子的存在,这突如其来的状况让他措手不及,他认为这是陈莉强加给自己的负担,便以离婚协议书上的无子女为由拒绝抚养孩子。无奈之下,陈莉来到婚姻登记处,修改离婚协议书。
提起诉讼,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工作人员非常同情陈莉的遭遇,她们向陈莉解释说,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求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事后是不能撤换的。鉴于情况的复杂性,工作人员建议陈莉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变更离婚协议书,维护孩子的权益。
“在这个事件中,陈莉母亲的天性没有错,孩子更是无辜,问题根源在于年轻夫妻草率地决定了孩子的命运。”工作人员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会认真详细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并提醒女方维护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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