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不过户
发布日期:2011-07-10 作者:110网律师
每起交通肇事案,其中至少有一方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司机小汪拐弯时提前打轮转向且没有按规定避让直行的范先生,才酿成事故。
摩托车和汽车相撞,加之车速再快点,结果可想而知。范先生被重重地撞倒在地,而且他还没有按规定戴头盔,伤势严重。司机小汪及时报警后,120急救车把范先生紧急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范先生为无骨折脱位型颈髓损伤并全瘫。2006年8月,公安法医出具的鉴定书,结论为范先生“交通肇事致颈髓损伤并四肢瘫”为1级伤残。后又经法医司法鉴定,范先生构成1级伤残,且日常生活完全护理依赖(Ⅰ级)。
事故发生后,小汪所在的印刷厂给在医院救治的范先生送去6000元钱,但这点钱对范先生来说无疑于杯水车薪。截至目前,范先生已为此花去医疗费近10万元了。
这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后于2006年10月认定:奥迪轿车司机小汪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转弯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和“向左转弯时应靠路口中心左侧转弯”的规定,而且该肇事奥迪轿车还没按规定年检,故小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也揭开了肇事奥迪轿车身世的真实面纱。原来,这辆挂着内蒙牌照的轿车,原是大连一家酿酒有限公司的,因这家公司欠丹东某印刷厂的货款,便于2005年以车抵债顶给该印刷厂。以车顶债时,双方并没有办理车籍过户,只是签了个协议,其中有一条约定是:从2005年9月12日以后,该车的所有事项由乙方(某印刷厂)负责。至于车辆的年检,双方也是心照不宣地按“潜规则”办:印刷厂把手续和费用邮寄给大连那家酿酒公司,由他们到当地车检部门走个形式盖个章。再往前追,这辆车原本也不是大连这家酿酒公司的,而是内蒙通辽市一车主抵债给大连这家酿酒公司的。倒了两次手,进了两家门,主人虽变了,但这辆车的身份却始终没跟着新主人变。
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当时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则是以交警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准。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办理转让手续,无论车辆发生几次转让,车主始终以登记为准。因此,按照以前的规定无论机动车几次转手,一旦发生交通肇事,原车主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就是承担垫付责任。所以以前卖车不过户的比较少。
随着汽车的普及和拥有车辆主体的多元化,二手车交易日趋活跃,转让不过户的情况也多了起来。车辆转让交付后,虽然车籍未过户,但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车辆,也不能从已转让的车辆运营中获利,若还按以前的规定由原车主承担车辆的事故责任,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明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不知道是不是范先生对上述法律规定不了解,在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时,把这辆肇事奥迪车的原车主大连某酿酒公司也列为被告,要求他们与司机小汪和某印刷厂一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小汪驾车违章肇事,具有重大过失,造成范先生受伤致残,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以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范先生未按规定戴头盔驾驶摩托车也是造成致害后果的原因之一,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小汪为某印刷厂开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小汪的重大过失,某印刷厂对范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印刷厂与大连某酿酒公司以车抵债协议中虽然约定由大连方负责该车形式上的年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一无效条款,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以车抵债协议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原车主大连某酿酒公司无须在该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了。
不久前法院依法判决,某印刷厂赔偿范先生医疗费、终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赔偿金等合计45万余元的80%,共计36万余元,另赔偿范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司机小汪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车主与现车主在以车抵债协议中约定的由原车主负责该车形式上的年检的效力,审案法官对此认定的非常准确,认为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以车抵债协议的成立,从而免除了原车主的责任。当然,连环购车不办理过户,原车主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非是法律默许或鼓励这种行为。购车不过户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同时,如果原车主负有法院判决应履行的债务,法院完全可以扣押未过户车辆以抵偿原车主的债务。所以,购车不过户看似省事省钱,一旦因未过户被扣车,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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