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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刑事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比如哪些案件具体是由公安机关、法院还是检察院受理,死刑复核和死缓复核结果的比较,一审、二审、再审不同审理阶段的审限的不同、三大诉讼二审审查范围的比较等,如自诉案件包括三种情况:告诉才处理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三者之间在哪些方面有异同,不起诉的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者之间有何异同,不同案件的审判组织的比较,是否可以独任制,是否可以要陪审员等等。同时在复习时,要随时联系民诉和行政诉讼进行比较记忆。

  1、三大诉讼法审判公开原则的比较审判公开原则司考经常会涉及到,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这一原则,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注意区分。

  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里的年龄以犯罪时为准;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人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2、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同处理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而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别记忆的。

  (1)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在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撤销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终止审理:审判阶段发现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同样在审判阶段,如果发现存在法定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虽然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公检法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管辖在司考中是重点内容,而三个专门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比较复杂,极易混淆,需要精确记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指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破坏选举罪;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这类案件需要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法律|教育|网;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另外,军队内部保卫部门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监狱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除这些案件以外,其他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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