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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版“李昌奎案”,高院再次改判死缓

发布日期:2011-07-21    作者:朱明胜律师

云南现翻版“李昌奎案”,高院再次改判死缓

举国关注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被免死案、痛斥云南高院的同时,云南昭通市另一起丧心病狂的杀人案也日渐清晰地进入公众的视线—— 21岁的女孩吴倩被凶残捅杀27刀,喉管被割断,头部几乎被砍下;昭通中院一审判处杀人恶魔赛锐死刑立即执行。赛锐上诉后,网传云南高院审理了两年,至今无果;并称云南高院不杀李昌奎是为富二代赛锐作铺垫。
这是一起因李昌奎案而重新走入公众视线的故意杀人案。
一、案件详情
2008年,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因不答应一名叫赛锐的男子的求爱,而被该男子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案发后,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赛锐涉嫌故意杀人罪。昭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吴倩的父母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赔偿,希望法院判处赛锐死刑。赛锐及其辩护人则辩称,赛锐与吴倩因感情问题起纠纷,且赛锐本人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赛锐虽在被追捕过程中向警方投案,但他的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但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及其他辩护意见不成立。遂作出如下判决:赛锐故意杀人,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赛锐虽在抓捕过程中向警方投案,但依法不应从轻处罚,判处赛锐死刑,立即执行。
而二审法院认为:赛锐故意杀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感情纠纷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改判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赛锐杀人案与李昌奎案有的相似之处,及更为恶劣的地方。
第一:都是发生在昭通的命案,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赛锐虽只杀一人,可捅杀吴倩27刀,刀刀致命!一审昭通中院均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均被省高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检察院一、二审均要求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赛锐杀人案,到庭做证的均为凶手赛锐的亲属,他们做了大量伪证,赛锐的大伯母还假冒房东编造两人同居的谎言。
第三:赛锐杀人案,二审开庭是瞒着被害人进行的,2009年11月9号下的判决,2010年5月24日才通过中院转交了判决书,离判决时间整整过去了七个多月。
第四:赛锐杀人案,一审中被害人家属放弃了民事赔偿,坚决要求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对方也就从未作出过赔偿表示,二审法官则从未与我们联系过。
三、赛锐是否应判死缓?
刑法的确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自首后的必然选项。药家鑫也被法院认定有自首情节,他并未被从轻或减轻处罚。
事实上,不管用什么理由来减刑,只要符合“罪大恶极”这四个字,那么“自首”等情节就不能帮助减刑,正如在药家鑫案中所体现的那样,“罪大”要求客观方面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恶极”要求主观方面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大。
最高法刑三庭所作的《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文中对此有过比较具体的解释,按此标准分析:
1.犯罪后果判定标准:犯罪后果也可以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几档。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按此标准,本案犯罪后果严重:造成一人死亡。
2.社会危害性判定标准:如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按此标准,本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死者为在校女学生,年仅21岁。此外,本案中,犯罪手段也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很恶劣。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罪大”毫无疑问。
3.主观恶性的判断标准:被告人身份特殊,曾经在昭阳区公安局当过协警,协警虽不是正式警察,但毕竟从事过公安工作,也曾担任着管理社会治安,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最应当遵守法律,但恰恰是这样一个有着特殊工作背景的人却用最极端的残忍的杀人方式践踏法律,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
4.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
按此标准,本案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并未被提及,也未有提及犯罪嫌疑人“平时横行乡里,喜欢寻衅滋事”,但是“认罪态度好”这点一、二审都承认,因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并不大。
据此,在“罪大”方面,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在“恶极”方面符合一半条件。另外,最高法文中的说法为,“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赛锐疯狂砍杀吴倩27刀之多,针对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生狂下毒手,赛锐比之药家鑫的恶劣有过之而无不及,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严重,所以就算认定了自首情节,又在情感纠纷的大背景下,按照目前法院认定的事实,改判死缓也没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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