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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想树立什么样的“标杆”?

发布日期:2011-07-21    作者:贾霆律师
贾霆律师质疑:
通过李昌奎杀人案,云南高院想树立什么样的“标杆”?
 
近日,云南昭通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二审判决的出台,引起了全国媒体和民众的极大关注,某网站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作为一个执业多年、主攻命案辩护和死刑复核的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贾霆律师想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个案子作一下剖析,以期抛砖引玉。
据媒体报道:2009516日,因两家存在矛盾,昭通男子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强奸杀害,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亦被李昌奎倒提着活活摔死在门前。随后,李昌奎滑过金沙江上的飞索,从云南境内逃至四川。4天后,李昌奎走进四川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2010715,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
201176,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在回应媒体质疑时表态:"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 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这位大法官还说,之所以采取死缓,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其实,田副院长引用的所谓“明确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该《纪要》确实有关于“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只能适用于“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相反,根据该《纪要》规定,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何况本案是用残忍手段杀害两条无辜生命的凶犯?
本案发生后,人们经常引用药家鑫案件来对比本案,甚至有网友称李昌奎为“赛家鑫”,认为,无论是从案件发生的背景还是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作案动机、危害后果等方面分析,李昌奎比药家鑫的犯罪情节恶劣何止千倍百倍?! 从作案动机上看,药家鑫杀人只是为了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李昌奎则是为了报复被害人,动机比药家鑫更卑劣;从作案手段上看,药家鑫是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刺死,而李昌奎先将被害人王家飞掐昏后进行强奸,然后用锄头将其打死,后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倒提着活活摔死在铁门外,其作
案手段令人发指,挑战了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极限;从危害后果看,药家鑫杀死的是一个已经严重受伤的人,而李昌奎杀死的却是两条鲜活的生命!更何况,李昌奎杀人之前还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退一万步讲,即使两人罪过相当,两被告人同样具自首情节(而且李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自首),云南高院仍然无法向社会公众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药家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昌奎却能保住性命?!
让我们再看下面的一个案例:
1994年,王强父亲王树文为逃避交赌博罚款,被警察枪击误伤致使截瘫。法院认为该警察当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案后积极参与营救,并同意支付17万赔偿款,与王家达成调解协议,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王树文觉得不公,开始四处申诉。2003年起,王强替父申诉,要求国家赔偿。申诉均被驳回,理由是王家已领赔偿,且案子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出台前。多次申诉遭到拒绝后,王强于201072,闯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用刀连捅4名法官,致两人重伤,两人轻伤。 2011627,沧州中院一审判决: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个遭受了不公正待遇(至少被告人自己认为)而无处伸冤的人,仅仅造成了两人重伤、两人轻伤的后果就被法院判了死缓,而昭通强奸、杀人案被告人李昌奎造成的后果却是强奸一人、杀死两人,其动机之卑劣、手段之凶残与王强案均不可相提并论,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两案的判决结果却是相同的!难道法官的健康权就高于普通公民的生命权吗?
据称,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有两条:一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二是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认为,云南高院的两条改判理由无论哪一条在法律上均站不住脚。
首先,关于自首问题。
据相关媒体报道:所谓的自首是李昌奎在公安机关发出通缉后,他走投无路才作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从前面对李昌奎的作案动机、手段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的分析来看,无论如何本案都应该从严处罚,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不应当是死缓。
其次,关于经济赔偿问题。
法院说被告人家属“积极主动赔偿”,真实的情况是凶杀案发生后,李昌奎外逃,当地政府强制李家用砖块、水泥等建筑材料以每块砖2元钱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折抵两万元赔偿给被害人家,而被害人家属为两个孩子埋葬、修墓就花费了三万元! 试问:这样的赔偿有什么“积极主动”可言?区区两万元的赔偿怎能弥补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怎能安抚被害人父母心灵的创伤?又怎样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才可以从宽处理,而“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的犯罪,不能仅以经济赔偿作为决定从轻处罚的条件”。本案的判决显然偏离了司法解释的精神。
在一个案件中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处罚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量刑?让我们看一下最高司法机关制订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意见》还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作为云南省高院的副院长,不可能不知道这些法律和政策,否则他就无法胜任这个岗位。对于这样一个人神共愤、千夫所指的大案,田大法官居然还能够面对媒体而面不改色地侃侃而谈而且还以法制的卫士和先驱自居,给一个臭名昭著的判决贴上“司法文明”的标签!虽然不赞同其观点却无法不佩服其勇气!然而,贾霆律师想问一下这位高官:贵院通过这个案例到底想树立一个什么样的标杆?是想流芳百世还是想遗臭万年?一个严重违背法律精神、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强奸全国民众意愿的判决,却幻想在中国法制的历史上树立一座纪念碑,你不觉得是白日做梦吗?综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凡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人,没有一个有好下场的,“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法律的基本职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贾霆律师无法不再次想起西方哲人弗兰西斯·培根那句被后人引用了无数遍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犯罪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了水源。”
谚语有云:“上帝要谁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要说的话实在太多,还是别再浪费读者朋友的宝贵时间了吧。请允许我引用诗人臧克家的《有的人》作为结尾:
 
有的人活着
  他已经死了;
  有的人死了
  他还活着。
  
有的人
  骑在人民头上:“呵,我多伟大!”
  有的人
  俯下身子给人民当牛马。
  有的人
  把名字刻入石头,想“不朽”;
  
有的人
  情愿做野草,等着地下的火烧。
  有的人
  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
  有的人
  他活着为了多数人更好地活。
  
骑在人民头上的,
  人民把他摔垮;
  给人民作牛马的,
  人民永远记住他!
 
  把名字刻入石头的,
  名字比尸首烂得更早;
  只要春风吹到的地方,
  到处是青青的野草。
 
  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的人,
  他的下场可以看到;
  他活着为了多数人更好地活的人,
  群众把他抬举得很高,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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