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农村土地纠纷确权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1-07-25    作者:张仕龙律师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小组全体村民
法定代表人:黄ZZ 村小组长  联系电话:182XXXXXXX
被申请人:吕XX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XX小组笼古了口原黄XX家承包土地南边至简易公路之间的土地为XX小组村民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请求确权地块名称:笼古了品(有时也称弄古了),位置:XX小组集体土地范围内,高XX家承包地南面与简易公路之间,面积:未定。
二 主要事实
一九七九年农村土地分包到户时,当时XX镇压八甲村第一小组将笼古了口分包给高XX一家三口作为其承包地。由于当时此地块位于牛路边,来往牛马糟蹋严重,生产队队委决定不丈量该土地,只是明确四至线为东至二队水沟边,南至牛路边,西至林跃能开慌处老地埂为界,北至山脚老路边。1999年,发包方XX镇压XX小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据云法发(199743号文件规定及我国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协商,从新签订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笼古了口为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时载明该宗地的四至和面积,对该宗地未进行认真丈量,将该宗地块面积写明了1.2亩,但该宗地至原牛路实际面积比合同书上所约定的面积稍大。高XX死后,2009  月,高XX妻子黄XX由于没有劳力,决定将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组成员黄ZZ。在20104月,为方便交通,XX镇压八甲一村民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将经过高XX家承包地的笼古了口的南边牛路改告成简易公路,因简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并且因为牛路改造使争议地块发生变形,从而模糊了本属于XX小组集体土地牛咱与高XX承包土地的界线。 20113月,八甲二组村民吕XX无视XX小组和高XX属于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XX小组和高XX的土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碍了XX小组和高XX家对该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了XX小组和高XX家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XX小组村民和高XX一家为此多次与侵权人吕XX交涉,但无任何结果,并说那里是他慌的土地,无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为我们XX小组全体村民作主,排除吕XX的侵占行为。同时,为我们XX小组与高XX家的土地界线确权,明确双方的界线。
上述事实有书证文山州农村农村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以及当时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干部证明可以证实。事实证明:该争议的土地及简易公路边土地属于XX小组村民所有,吕XX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XX系八甲二组的村民,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占有该争议土地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申请人认为,XX小组作为笼古了口这块土地的发包方,是该地块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将该地块发包给高XX家,高XX家依法转让给本组成员黄ZZ,这是合法有效的。现因客观原因导致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原高XX家承包地界线不明,那是XX小组与高XX双方之间的问题,而非XX小组成员的吕XX没有任何关系。现八甲二组村民吕XX没有与XX小组签订任何土地转让协议,也没有法定事由,而无端侵占我村集体土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关系到国家基本的农村经营制度,关系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和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土地笼古了口南边与公路之间的土地依法确认为XX小组村民所有,并排除吕XX的侵占行为。
申请人:XXX村村民(签名)
 
 
 
 
 
一组组长:
00年十二月

张仕龙律师 联系方式及办公地点:
文山市东风路259号(东风花园斜对面);
座机电话(传真):0876-2129010;
手机:15987693592;
QQ;409147352。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