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某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诉某装饰工程
发布日期:2011-07-29 作者:王振兴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07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屋维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本单位的房屋维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施工范围包括房屋的翻新改造、墙体粉刷、房屋吊顶整修、电路改造、门窗维修等。工程造价有被告提出房屋整修预算,实际造价按实际决算为准,并规定了施工日期及工程款的付款办法。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6月30日将工程款81869.50元转入被告账户。后原告以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工程款未果,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8186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合同后,原告将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称该款系在施工完毕后经决算应得的工程款,但其却没有提供原告验收、双方决算的有关手续,又没有提供其实际完成工作量的证据,故法院无法认定被告已实际履行合同,被告应返还在原告处取得的工程款,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履行必要,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2007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维修合同;二、被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工程款8186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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