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买交强险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法院能
发布日期:2011-08-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已购买交强险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有无其他救济手段?
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委员制定的《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法院不能执行保险者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根据已被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劫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所以,若事故发生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拒绝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的,受害人可在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的同时申请先予执行。但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在全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在其余三种情况下,即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后逃逸的,均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而不再由保险公司预付。已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肇事者无力赔偿的,因其对保险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异议的,则由肇事者另行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之诉。若肇事者怠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受害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公司,代位行使作为被保险人的肇事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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