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赔偿中,非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机动
发布日期:2011-08-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答:这就是媒体一度称为“撞了白撞”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可见,根据该规定,机动车方在一定情况下须作适当补偿。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的同时,废止了该办法,代之以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因此,对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负担非机动车一方伤亡的一定损失,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上述规定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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