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福利房,夫妻假离婚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年7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登记结婚。2009年5月,张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子。2010年初,张先生所在单位又向本单位没有房屋的员工发售福利房,房屋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张先生便与李女士协商,“虚假”离婚,待从单位购买到福利房后再复婚。李女士见有利可图,便同意与张先生离婚。之后不久,张先生便和李女士协议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李女士。张先生在离婚后即行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但却迟迟不愿与李女士复婚。李女士经多方调查得知,张先生在与自己离婚后不久,便与王某登记结婚。
■律师解读
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即成法律事实
张天翔律师指出,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离婚比较谨慎。通常,一方第一次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的,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有鉴于此,有人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找个理由,向另一方作出先行离婚再行复婚的虚假承诺,然后双方选择协议离婚。
张天翔律师提醒市民:事实上,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即成法律事实。离婚后一方若不想复婚,之前不愿真离婚的另一方尽管懊悔不已,或是觉得自己因“假”离婚而使得自己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受损,却又毫无办法。因此,广大市民对待婚姻一定要谨慎,不能把婚姻当儿戏。
案例8 离婚后为前夫债务埋单
2005年8月,钱先生与蔡女士登记结婚。2008年11月,为购买房屋,钱先生从孙某处借了30万元。2009年5月,钱先生与蔡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30万元由钱先生负责偿还,与蔡女士无关。银行存款100万元归钱先生所有。价值40万元的房屋归蔡女士所有。离婚后,钱先生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孙某还款。孙某无奈,将钱先生及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钱先生偿还30万元,蔡女士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女士答辩称,离婚时已经约定由钱先生偿还借款,与自己无关。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钱先生偿还30万元,蔡女士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判决生效后将蔡女士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拍卖用以偿还债务。
■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夫妻共担
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指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偿还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只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夫妻双方都有义务清偿共同债务,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双方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因此,夫妻一方应尽力避免另一方承诺清偿共同债务,自己就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作出重大让步,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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