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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1.行使普遍管辖原则的限制:

  (1)针对的应当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3)我国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2.处理方式:

  (1)或引渡;

  (2)或起诉——适用国内刑法

  3.常见的国际犯罪:

  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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