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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机制的反思

发布日期:2011-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现代公司实践证明,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机制,突显了诸多自身难以避免弊端,且凭借外部的制度规制亦难以克服。本文拟对之予以反思和评析,以期提出点能抛砖引玉的见解,促进公司实现良治。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表决机制 弊端评析 重构

  公司作为法人不同于自然人,没有自己的大脑和四肢,其意思形成过程并非一个单纯的生理过程,而是依照法定程序,将公司的一定股东的意思拟制成公司意思的过程。资本多数决机制是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基础性机制。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成正比,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愈多,其表决力愈大,法律将股东大会中出资或持股占多数的股东的意思推定为公司的意思。如此,资本多数决机制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说即是多数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意志即为公司的意志,公司的意志被控股股东垄断,当少数股股东的意思与多数股股东的意思一致时,少数股股东的表决权最多成为锦上添花的点缀;当二者的意思不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思所淹没,股东会决议中基本没有反映少数股股东的意见,少数股股东很难对公司的治理产生切实的影响。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机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反思,以期实现股东利益一体化保护的公司治理机制。本文浅析如下:

  讨论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机制必以股东会的职权为逻辑起点。股东会的职权,以不同的法系,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立法例。在实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国家和地区,股东大会的职权相当广泛,股东大会为万能机关;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国家及地区,股东大会只被法律规定享有明示列举的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职权。但是,法律规定股东会有选举或任命公司董事或监事的职权,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普遍做法。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现代公司的最重要的经营管理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其比股东更胜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股东会决议表决机制的科学设计事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一、 资本多数决机制的特点

  (一)股东表决权量化原则

  所谓股东表决权量化原则,即股东表决权以单位计量为其表现形式,实行一股一票表决权或一定出资额一票表决权。依次原则,除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发行的无表决权的特别股股东外,各股东享有与其持股数量相等的表决权,或与其出资额成相应比例的表决权,也即股东表决权基于其资本属性具有不平等性。股东表决权与其在公司中的利益和损失之间的关系是正比例关系。

  (二)特别利害关系股表决权排除

  当会议议题涉及到某股东与其之间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该股东所持股份不得加入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以保证股东会决议的公正性,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

  (三)持有多数股份或出资额占多股东所代表的意思上升公司意

  各国和地区公司立法都规定,对于股东会的不同议题,形成合法有效的会议决议,实行资本多数通过原则。

  二、资本多数决机制的弊端

  资本多数决机制也许在公司的早期发展阶段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即便具有合理性,也是建立在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成员)在表决过程中均基于善意心态,并以维护公司根本利益为最高境界。然而,由股东之间资本投入的差异性及作为人所具趋利避害的天然属性,股东的善意理性选择总是有限的。随着公司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公司股权结构趋于多元化、分散化,加之人们物质、精神利益的追求欲望日益丰富和膨胀,资本多数决机制的运行成本不断提高,同时,其各种弊端日趋突显。

  (一)资本多数决机制易被滥用

  在现代公司,多数股股东(控股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非正当利益或为损害、限制其他股东的利益,便会不自觉地运用资本多数决机制或基于其控股股东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选举或任命自己利益代言人出任公司董事或监事,并暗中操纵、影响上述董事、监事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实施不正当行为或不法行为。




  (二)资本多数决机制易形成表决力的垄断

  由股东表决权的资本属性和量化原则,股东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或出资额的数量成正比,故多数股股东(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比例必然占绝对多数;相反,少数股股东的表决权处于绝对劣势,依此,控股股东表决意见一旦一致即垄断了表决力,形成了会议决议,少数股股东的表决权的表决力几乎丧尽,其行使表决权已毫无意义。换言之,资本多数决机制基本上排除了少数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因此,少数股股东自知不能左右局面,而且出席会议有较大成本,其基本上不愿意出席股东会,或者干脆对公司事务不理不问,做一个仅仅收取股息的消极投资者。表决力的垄断严重打击了少数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破坏了资本多数决机制中本欲蕴涵的“股东民主”的思想,同时,也为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创造了条件。

  (三)资本多数决机制运行成本高,效益低,不利于公司的有效治理

  资本多数决机制的正当运行需以多种制度安排予配合,如: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征求与代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安排、股东会决议瑕疵无效和撤消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等。而上述制度未必能保障资本多数决机制的正当运行,以改善公司治理。例如:有学者认为,依累积投票制度产生的董事,实质上是派系利益集团的代表,它把派系之争代入董事会,势必造成董事会理应代表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功能受到破坏;董事会的不和谐又会导致公司高层管理者缺乏信心和进取心,从而瓦解并摧毁公司的经营能力。

  (四)资本多数决机制的价值选择不科学

  笔者认为,股东表决权应具人身性,如同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样,股东的表决权应一律平等,排除其资本属性。因为,实行表决权的资本化、计量化,与能否对选举优秀董事、监事等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没有内在必然的联系,表决权的多寡与股东能否作出科学正确的思维判断之间不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即表决权占绝对优势的控股股东选举或任命的董事和监事即是经营管理能力最优秀的,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最诚实的;而反之,否也,其不符合人的正常思维判断规律。现代公司实行所有与经营分离,公司董事的经营权限愈来愈大,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形成,则长期以来实行人数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并已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公司实践所证实是科学有效的机制。综上,资本多数决的价值选择明显缺乏有力论证的,故是伪科学的。

  三、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机制的重建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机制的价值选择应为追求股东表决权一体化平等保护,即具有人身性的股东权利,应不分其所持资本的多寡,一律平等得给予保护,以促进公司的良性治理。多数股股东与少数股股东本应具有的本质差异,笔者认为在于股利分配额及公司剩余财产索取额的差异。其他方面,其应于平等地位。因为公司经营利润多少不取决于股东之间相互持股比例大小及所持表决权的多少,而在于公司董事、监事的业务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尤其,现代公司实行所有与经营分离的程度愈来愈高,公司的经营管理,越来越要求专业化。基于这一价值选择,笔者认为,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机制应实行人数多数决机制。人数多数决原则能够真正实现股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股东民主思想,一个人、一部分人的聪明智慧总是有限的,集思广益,方为上上之策。董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心,其决议形成的人数多数决机制的有效运行,岂不是最好的例证。何况现代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从世界公司发展趋势看呈萎缩状态,而董事会的职权趋于扩张。股东会决议表决机制为何还要自恋资本多数决而又痛不欲生呢?大股东、控股股东随意盘剥小股东、少数股股东的权力、损害其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而中小股东维权历程又很艰难,且收效甚微。习之用之又何妨?笔者认为,股东会决议实行人数多数决机制可有效避免资本多数决所带来上述弊端,较之资本多数决,其利大于弊,有利于促进公司实现良治。尤其,我国公司立法实行股东会中心主义,更适于确立该机制,因为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属于高度集中型,一股独大(国有股或法人股)。但实行人数多数决机制,应正确处理以下事项:

  首先,股东会应对所需决议事项确定统一的客观标准。作出任何思维判断,均需以一定参照物为界点,否则,无法得出判断结论。如:公司的经营宗旨、担任董事、监事的标准、股利分配的条件等。有了统一标准,方能形成多数意见。

  其次,应确立股东会决策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该责任追究机制,可有力保障股东在决策表决过程中,自觉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和勤勉、忠实义务,否则,将受到责任追究。

作者: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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