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不是偏袒男方 某些条款存在大众误读
发布日期:2011-08-19 作者:鲁邦升律师
婚姻法最新解释三一出,“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公婆买房,儿媳没份”等说法,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
有女性认为,婚姻法新解明显偏袒男方。是否真的如此?没有房子的产权,女方离婚后会不会吃亏?会不会净身出户?
据法律界人士称,从法律角度看,“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公婆买房,儿媳没份”的说法并不准确。其中关于房产增值部分的条文对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有所保护。
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婚姻法新解呢?
法律篇
吃亏一说太片面
某些条款存在大众误读
婚姻破裂财产分割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纠纷?
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的鲁邦升律师说,根据他的经验判断,现在离婚涉及财产较难合理处理的主要类型有:
登记前父母购置、口头承诺作为子女婚房的;在恋爱期间,以一方名义首付但由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房屋;由一方单位集资建造带有福利性质、但由双方共同使用的房屋;婚前一方购置的其他大件如汽车等。对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置往往争议较大。
对于解释三出来后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鲁律师进行了解读。
■女人认为,让男人让出一半房子,是保护自己、制约男人出轨的一种方式。男人却说:“别以结婚为理由,打别人房子的主意,是谁买的,就是谁的。”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
鲁律师:我对这两种说法不太赞成。“让男人让出一半房子作为离婚代价”不仅保护不了女人本身,而且这种想法更容易导致婚姻破裂。同样道理,“是谁买的,就是谁的”的想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对夫妻共同财产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而且第四十条还确定了“过错损害赔偿原则”。
■按最新解释,有没有比较好的方法调和和解决这对矛盾?
鲁律师:目前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婚前能以书面协议方式,对房子产权归谁做出明确规定。至于新婚姻法解释“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的说法,其实是错误的。
解释三同时也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虽然非首付方不能获得房屋,但对增值部分同样可以享有,而以前的做法是女方并不能拿到房屋的增值部分。
■夫妻若离婚,房子是丈夫的,妻子是不是真的只能净身出户?若不是净身出户,女方所得该如何计算?
鲁律师:这种说法不成立。因为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因此,女方完全可以从协助和抚养子女及照顾家庭方面,提出合理分割要求,对合理的要求法律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谁?比如男方买了一套房子,首付30万,将来价值150万。女方是否有份?
鲁律师: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一般来说应当给财产所有的一方,但如果另一方对财产收益有所贡献的,对收益部分应当要合理分配。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首付是男方付的,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男方的。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或女方出资帮男方装修房子。离婚时,女方会不会很吃亏?房子是不是还是男方的,女方会得到什么?
鲁律师:女方不会吃亏。因为解释三明确规定,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虽然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视具体情况,男方应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补偿,因此女方不会吃亏,相当于现在女方连同房子的增值部分也能享受到。而不是单纯的“拿回本金”。比如一套房子结婚时价值100万,现在价值150万,那么升值的500万,女方也有权利享受。
■把一半房产赠与女方,什么约定方式才会受到法律保护?私下约定写字据、按手印的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鲁律师: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有效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房屋的赠与写下字据,意味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成立并不等于必然生效,因为房屋赠与作为房屋产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依法是可以撤销的。因此,要使房屋的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有女人说,既然婚后房子不能是共有的,那么,男方买的房子归男方,自己买的房子自己打扫,女方生的小孩也归女方,这种说法合理、合法吗?
鲁律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而且也是不合法的。
因为房产在民事法律上是一种物权,物权作为财产权是可以依法处置的。而人从诞生开始,即拥有人身权,人身权是与人身相联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非财产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虽然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但在人身权体系中,身份权一律不得转让,所以这种说法不合法。
■女人认为,跟一个男人结婚,女人的代价比男人更大,男人理应作出出让一半房产的补偿,这种说法是否有根据?
鲁律师:没有根据。
在现实生活中,现状的确是男女“同权不同位”,女方为经营家庭,付出的代价的确会比男人更大,但这是夫妻间根据性别特点的合理分工。而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要予以补偿。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其实是对女方为经营家庭付出较多代价的肯定。但法律没有作出男方应当为此而出让一半房产给女方予以补偿的规定。
情感篇
■为什么很多女性觉得婚姻法最新解释三不公平,是偏向男方的?
心理咨询师、金华日报情感护理中心志愿者胡莹洁:许多女性原本以为,原来是男方的房子,结婚多年之后,房子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现在的法律明确了产权归属,她们就觉得,原本属于女人的东西,一下子成了男方的。许多女性当然觉得不公平。
■为什么女生会要求男方赠与房子一半产权?
胡莹洁:男女双方感情好的时候自然不会去考虑钱的问题。当双方感情破裂时,女性生怕在婚姻过程中吃亏。
女性觉得自己付出多,离婚的损失更大,比如“身价”的贬值更快。有些女人就会要求在经济上给予补偿,或事先赠予。而房子又是大多数中国家庭最大的经济资产,别的都是小钱,有女人就觉得那些小钱不足以补偿损失;有的女性也想以此来设置男性出轨的障碍,约束男人,不轻易离婚。
■男女双方怎样买房才合理?
胡莹洁:很多传统女性认为,我都跟你一家人了,合 二为一,经济上不是应该不分你我吗?
个人认为,如果纯粹是男方父母买的房,女方要求男方赠予一半产权,似乎不太合情合理。若是男女双方共同还贷,女方提出这一要求,相对合理。
最好是男女双方不要去“啃老”,两人共同奋斗,各出一半去买房,就没有“争房子”这么麻烦的事了。
心理篇
■有的女性说要房子只因缺乏安全感,是否合情合理?
金华市第二医院院长、心理专家张载福:如今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女性缺乏安全感,可以理解。法律上也应对女性权益有更多的保障。许多离婚事件都是一时冲动所致,意气用事,若有中间环节进行婚姻危机干预,或以财产的形式对冲动行为加以制约,比如女方向男方要一半房屋产权,可能离婚率会下降一些。
不过,三个月、半年就离婚,女方要拿走半套房,对男方显然也不太公平。
■男女双方应如何化解争房子的矛盾?
张载福:从理性的角度说,若是离婚了,要根据法律精神,也要与公众文化相结合,房子在财产中是有形的,比例占大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谁对家庭的贡献更大,承担的责任更多,体现在财产分割的评判过程中,公平性最重要。
从心理的角度来看,男女双方要宽容,吃亏是福,多从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相信法律会倾向弱者,而且,男方应保障女方的基本生活。
记者 许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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