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房屋出租?孰房屋借用!
发布日期:2011-08-25 作者:110网律师
【事实概要】
XX书画报社由山东省文史研究馆主办,为便于该报社在北京的约稿和发行工作,山东省文史研究馆于2004年1月9日给时任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写了《关于设立驻京记者站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欲向青岛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青岛驻京办” )“暂借两个房间作为驻京记者站(时间三年)……省文史研究馆与报社每年将组织书画家为青岛驻北京办事处创作一些书画作品作为酬谢……” 杜世成批示“请万里同志阅酌”。后时任青岛驻京办主任的贾万里做出认同表示。同年7月,XX书画报社开始在青岛驻京办所提供的一个房间内办公。
2005年5月底,贾万里主任与XX书画报社社长在私交场合下称:“为了咱们更好的合作,请报社象征性地给办事处在账号上放一点钱,用于在办事处的吃住开支,我也好和办事处的同志们做一些解释。”该报社于同年6月1日给该办事处交了两万元现金。
2008年1月中旬,XX书画报社忽然收到一份律师函,该函称受青岛驻京办委托,要求报社在一定期限内联系青岛驻京办解决拖欠房费及话费事宜。不得其解的报社于2月初派员与青岛驻京办交换意见,后者明确了其欲收取房费及话费之实,而一直信守《报告》承诺的XX书画报社在气愤之余表示拒绝支付,并从该房屋中迁出。
2008年4月下旬,青岛驻京办将XX书画报社诉诸于宣武区法院,诉请判令解除双方的事实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并由XX书画报社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369760元及电话费41179.6元
沦为被告,但坚持认为青岛驻京办通过法律途径素要41万余元的所谓“租赁”费用之行径毫无根据,XX书画报社亦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遂聘请毕文强律师代理诉讼事项。
【律思再现】
经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以及材料收集,毕律师形成了法律关系及事实关系之珠联璧合的代理思路:
前篇:析法律关系
毕律师首先将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厘清,认为被告XX书画报社与原告青岛驻京办之间并非租赁法律关系,而系借用法律关系。从双方的社会渊源来看,被告隶属于山东文史研究馆,原告隶属青岛市政府,被告之使用原告的房屋,是经请示与批复后获得原告方认可后发生的。此外,《报告》中明示了暂借之实,原告也并没有另行与被告就对价、时间、出租权利义务等进行书面约定。因此,双方不能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诺成性的租赁关系,而是极具人身依附性的借用关系!
后篇:证事实关系
厘清法律关系之后,毕文强律师在委托人配合之下找出被告在借用期间为酬谢青岛驻京办每年组织书画家创作书画作品若干的证据,以及其为答谢青岛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用报社书画报的大量版面无偿宣传青岛市的书画活动和书画家达上百次的证据,以事实关系中的信赖体现进一步佐证了借用之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毕律师还在庭审中对原告所提供举张电话费用的单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指出原告诉求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基础。
【法院判决】
2008年8月伊始,宣武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与原告虽然不具备直接的隶属关系,但是被告给予与原告的同省党政工作及相关领导的协调关系使用了原告的房屋,且双方最初对房屋使用并未明确性质,被告使用原告的房屋应认定为无偿借用关系。鉴于原告主张双方的租赁关系不能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费用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使用原告的电话费用,因原告单方提供程控电话费用打印单据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所提供证据不足,法院亦不与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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