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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效果差,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1-08-25    作者:王振兴律师
你们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方面,从合同义务角度看,婚庆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决定了婚庆公司的义务之一就是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录像任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即使公司已采取退还录像及其制作费用的补救措施,也仍需赔偿“其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另一方面,从民事侵权义务角度看,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礼具有不可重复性,决定了婚礼录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婚庆公司提供的图像模糊、杂音很多甚至根本无法听清相关内容的录像,显然会给你们带来目前乃至长期的遗憾,这实质上就是一种精神损害。婚庆公司对该结果存在过失,侵犯了你们的权益,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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