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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吃邻家落地柿子饲养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1-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与张某是两邻居,两家仅相隔一个院子,张某家的柿子树上挂满了红通通的柿子,但是柿子树朝向李某家的那些树枝上却很少见有成熟的柿子,张某便以为是李某的家人所为,张某也曾多次注视过李某及其家人的行为,但没有任何证据,为此双方曾闹得不愉快。2007年11月29日下午,李某向往常一样把自家的猪从猪圈中放出,在自家的院子内行走。这时从柿子树上掉落下来的柿子正好掉在李某家的院子内,猪便走过去吃掉了。张某发现后立即找到李某要求赔偿。

【分歧】

对于张某能否得到赔偿问题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应赔偿张某的损失,本案构成不当得利。理由如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一方获得利益而造成他方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张某的柿子树上成熟的果实落下造成收益的减少,而李家的猪却因为吃了张家的柿子减少饲料的成本,应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应赔偿张某的损失,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理由如下:不构成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即一方因为一定的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张某虽然受到了收益的损失,但是李某没有因为张家落下柿子的事实而使自己的财产总额增加(也就是没有受益),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辛樱 曾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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