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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产证房屋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1-09-01    作者:高飞律师
问:2006年初,我和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底我先生按揭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总价50万,首付20万元,商业贷款30万元。因为首付款都是男方出的,但是就将房产证登记在了老公一人名下。请问这套房屋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答: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但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则该部分还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以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20万元,贷款3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100万元,已还贷款20万元,未还贷款为1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未购房一方可以分得(20÷2=1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10万元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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