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0月10日讯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增多引发赔偿问题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效益与风险并存,药品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导致药品不良反应(ADR)的发生。尽管世界各国为了保障药品安全和有效,都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药品准入制度,但受医药科技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限制,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仍难以避免。
近年来,我国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逐年增多,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副主任武志昂介绍,1998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只有500例,2006年达到了369000例,2007年达到547000例,比2006年增长了48.1%。今年上半年,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165028例,其中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11179例,占总体报告数量的13.5%。
根据药品自身特点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发展的规律,国际上的经验是,一个理想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应该为200~400例/百万人,其中严重不良从φ?0%以上。目前,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已达到400例/百万人,其中严重不良反应约占13%。
“我国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逐年增多,并不是由于我国过去药品不良反应发生少,现在发生的多。”武志昂说,“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对不良反应报告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逐步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有关法规不断完善,所以报告是逐年增多。”
然而,随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的增多,一些药害事件的曝光,由药品不良反应导致的消费者健康受损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人们关心这样一个问题:一旦发生了损害和损失,消费者是否只能自认倒霉?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药害救济赔偿需全社会关注
将这个问题由学术研究推向公众视野,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近几年“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努力,不少两会代表、委员纷纷针对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交了提案或建议。在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再一次发出了呼吁,对相关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具体建议,他们认为,应尽快建立强制性的药害赔偿救济基金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启仪建议,应尽快建立强制性的药害赔偿救济基金制度。当发生药害事件时,可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从赔偿救济基金中先行给予赔偿,缓解患者的“燃眉之急”。
王启仪说,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由于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局限性和用药人之间的个体差异造成的。他强调,我国药害救济补偿机制尚属空白,在公众用药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要尽快出台《药害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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