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条的法律效力!
2006年3月份张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的感情很好,但随着张某事业上的蒸蒸日上,渐渐的远离了家庭,对王某以及孩子没有尽到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的义务,逐渐的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王某想解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张某又不愿意,因此,张某出于补偿妻子的心态,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亲笔写下了欠王某10万元的一张欠条,并签字。事后不到一年,王某还是觉得这样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没有再维持的必要,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向法院出具该欠条,要求张某偿还10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另一方出具的欠条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夫妻双方有共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的话,则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有所有权,并且对夫妻债务也是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因此,债权和债务混同,因此这种欠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且,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没有事实依据的债权也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笔者也认同第二种意见,但对于夫妻这种人身关系比较特殊的债权债务纠纷,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还应当考虑更加合理和更加容易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就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如果双方有此约定,并且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的话,则这样的欠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完全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的话,并且不论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那么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欠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但由于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混同,因此,欠条不能得到完全支持,因为欠条所处分的钱属于共同财产,债权一方只能要求债务人一方偿还一半的数额,并且,由于张某承诺改善自己的行为,并写下欠条,王某出于维持婚姻关系并且给张某机会的想法下同意维持婚姻关系,但事后张某并没有照其所说去做,张某的行为也侵害了王某的诚实信用的利益,因此,从情理上讲,张某也应当给王某一些补偿。
由于目前法律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判例也不一致,笔者认为,只要不违反目前现有法律规定,做出对双方公平合理的判决即可,望早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明确。
廊坊李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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