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类常识】行政立案审查方法和技巧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诉讼案件起诉人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首先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然后进行实质要件审查,最后进行技术处理。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原告提交的书面起诉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对起诉状的形式要件审查、起诉人身份要件审查等。
审查起诉状的方法和技巧
立案部门首先应当明确法律要求起诉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的规定,在形式上,起诉状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具备明确的被告、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部分完整。所以在实践工作中立案部门应当审查起诉状的以下主要内容:
是否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否是行政主体,是否应当追加或变更被告。由于立案部门只能直接接触起诉人,一般不接触被诉主体,而且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是个复杂的问题,往往需要经过庭审才能查明,而立案部门审查的时间短,只有七日,所以在实践中,立案部门对被告的审查标准比较低,只要原告起诉时,所诉原告具体明确,并且被诉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即符合审查的初步要求。在此基础上立案部门根据原告所诉的事实和理由,对是否应当追加或变更被告也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比如原告对行政主体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不服而提起诉讼案件的,立案部门应当审查起诉状中原告所列被告是否包括土地使用证上盖章的行政主体,如果不包括,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是错列或者遗漏了被告,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应当建议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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