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领他人奖金拒不归还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1-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底,某大型国有企业为正式员工每人发放2万元年终奖。因当时颜某正在休假,为作帐需要,该单位会计张某遂将应发放给颜某的2万元取出自己保管,后因赌博,将该款挥霍一空。颜某于2009年5月返回工作岗位后得知单位发放了2万元年终奖,遂找张某领取。张某开始以不知道为由拒绝,后经查帐为张某代领,张某又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
【分歧】
被告人张某代取他人奖金拒不归还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被告人张某身为该单位的会计,利用管理单位财务的便利,将仍在单位帐上的未发放的奖金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被告人张某将应发放给颜某的奖金非法占有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该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应发放给颜某但未发放的2万元是否应视为公共财产?
1、从该2万元的性质来看,系单位应该发放给颜某的奖金,当颜某未领出的时候,所有权未转移,应视为公共财产。但当单位会计张某将其领出后,假若当时不是张某代其领出,而是单位其他员工代其领出,可视为是单位将张某应得奖金交与该员工保管,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看,应视为是张某将该款代为保管,该款在张某领出时即不再是公款,为颜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公共财产。
2、从张某领取该款的主观故意来看,尽管张某系单位会计,但张某在领取该款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代领,而不是利用其管理财务的便利以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占有该款,仅是作为帮忙代领的性质将该款暂时占有已有。
综上,该2万元应视为单位将颜某的2万元委托给张某代管的财物,为颜某的个人财产,在张某代为保管期间,经颜某多次要求返还,张某拒不退还,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张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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