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以共同财产为由否认其丈夫生前赠与效力?
【案情】
拥有百万家财的儿子为了支持父亲谢某著作自费出版,将20万元的存款单交给了父亲。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谢某正在筹划出版期间,儿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虽经极力抢救仍旧回天乏力。痛苦不堪的谢某为了纪念儿子,遂决定将儿子援助的款项出一本纪念文集,当他取款的时候,发现该项存款已被儿媳商某到银行以存款单遗失为由取走。伤心不已的谢某与商某协商,并表明自己的出版意图,但是商某认为这笔存款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赠与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赠与无效。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某归还存款。
【分歧】
妻子能否以共同财产为由否认其丈夫生前赠与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已经取得了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因为他是合法占有该存款单。在谢某表明其出版著作的意图后,商某还要以赠与无效为由占据这笔存款,不能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笔存款是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巨大,赠与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行为,应该取得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因此,谢某不能享有这笔存款,驳回其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于情、于理、于法皆不能成立。
从情感上看,商某应该积极支持公公出版文集,纪念自己对丈夫的思念。
从事理上看,这笔存款已经商某的丈夫赠与给公公,商某不可能不知道,否则,她不可能在没有存款单的情况下,知道有这笔存款。也就是说,在她知道丈夫生前赠与的情况下,一直不提出反对意见,这个时候提出来,有违诚信原则。
从法律上看,《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按照《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并结合上面关于事理的分析,可以认定该赠与合同关系成立,赠与有效。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涂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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