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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挥斧斩首,多因一果应判死缓

发布日期:2011-09-16    作者:张长海律师
                                                    ——李XX故意杀人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王坤律师

       上级指派的法援辩护任务
       2008年7月15日,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为XX县李XX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李XX提供法律援助。该所指定王坤律师担任该案的辩护人,还指定张长海律师为该案的刑事辩护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该案只有一名被告,该案于2008年7月3日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08)151号起诉书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起诉书认定:
       2002年被告人李XX之弟李XX与被害人王XX因打牌产生矛盾后,李氏兄弟与王多次打架,互有损伤,最终由XX县人民法院予以调解。被告人李XX对此事一直怀恨在心,预谋报复,并留有遗书。
       2008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李XX在XX县XX镇XX组李XX家中看打牌,被害人王XX也前来观看。被告人李XX见状即返回家中拿取斧头、菜刀、铁耙又回到原处,经守候,趁被害人王XX不备,持斧头朝其头部猛砍数下,致王倒地。之后,在场的董XX将斧头夺下,被告人李XX又拿铁耙离开现场赶到被害人王XX家,对王的二儿子进行殴打,随后又将阻挡的王XX(被害人之妻)用板凳打伤。此时,闻讯赶来的村民将被告人李XX拉走。被告人李XX离开时拿了一把铁锨再次来到李XX家,因屋门紧闭,用铁锨拍打,并叫骂要致被害人王XX于死地,且守候在门口不许他人施救。接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被害人王XX随即被群众送往医院,经诊查,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XX系被他人持斧子类锐器砍切头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为泄私愤,经长期预谋后持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XX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的突破方向
       接手此案后,王坤律师经详细阅卷并复印了全部案卷和分别会见被告人李XX后,经与专门指导此案的张长海律师研究后,对此案的具体案情一致得出如下的初步意见:
       首先从该案的证据上看,由于被告人李XX对本案的预谋、准备、行动和杀人动机供认不讳,以及诸多证人的证言、作案现场等勘验材料基本吻合,故而若单从口供、证人证言与现场勘验材料的矛盾,以及从口供、证人证言本身的自相矛盾或相互间矛盾入手,事实上已无法进行辩护。
       但是,根据与被告人的会见笔录和对其亲属的调查,辩护律师可知,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王XX的矛盾由来已久。为彻底弄清本案的杀人动机从何而来,有必要申请市中院调取有关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王XX家族矛盾的打架问题的派出所的档案案卷,还要调取县法院判决、调解李XX与被害人王XX家族矛盾的打架互相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案卷。于是,王坤律师立即向市中院书面申请调取有关证据,市中院的主审法官答复说,我接案后看完案卷就已经通知有关方面调取这两部分的案卷了。
       后经过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这两部分的案卷终于调来了,王坤律师立即前去复印了这两部分的案卷。经过与专门指导此案的张长海阅读和研究后认为,这两部分的案卷虽不能够直接证明什么,但是,他能直接证明在两家族多次斗殴时,被害人王XX有重大的过错责任。 同时,XX县的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处理有关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王XX家族矛盾的打架问题的程序中,存在严重的违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根据王坤律师第二次会见被告人的笔录又可知,被害人王XX及其亲属,在县法院调解后的数年以后,又多次利用与被告人李XX同处一村的便利条件,多次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殴打被告人李XX,并强行索要县法院调解所给付给被告人李XX的赔偿款2000元,致使被告人李XX因多次被打并无人能证明,而无法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进一步恶化了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王XX的矛盾,对本案的发生起了临门一脚的推动作用。
       综合以上分析,参与该案的王坤律师和张长海律师一致认为,该案的律师辩护工作方向是:围绕该案形成发生系多种原因综合造成死亡结果的角度出发进行本案的辩护工作。
       辩护获得成功 
       随后,王坤律师和张长海律师立即根据该案的前期准备工作的结果,起草了有关本案的辩护词。并在该案开庭时,为被告人李XX进行了辩护发言。该辩护词的综合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首先,我们对《起诉书》所陈述的有关被害人王XX具体死亡的过程的过程情节、证据不持异议。
       其次,就是对造成《起诉书》在第一段的描述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下面我们就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害人王XX在本案矛盾激化、演变的过程中有严重过错和责任。
       1、扩大矛盾。
       2、激化矛盾。 
       3、重燃战火。
       二、XX县司法机关在处置李、王两家中的过错和过失。
       1、XX县XX公安派出所的过错和过失。
       2、XX县法院的过错和过失。
       再次,我们谈一下对本案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本案被告李XX自己犯罪思想是怎么发展和构成的。
       我们认为,在这过程中,本案被告李XX犯罪思想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独归咎于本案被告李XX本人,也是不客观的。
       二、被告人李XX的主观恶性是有限制的。
       三、被告人李XX显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并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处罚。
        四、XX县司法机关今后要从本案中吸取的经验教训。
        最后的观点: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李XX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负的刑事责任。我们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考虑到由于被害人王XX本人在涉及本案爆发的前期矛盾和后期矛盾中,有严重的过错和责任;在处理这些本案爆发前期的矛盾中,XX县司法机关又存在明显的过错和过失;本案被告人李XX犯罪思想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观恶性是有限制的,本人又显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并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处罚。
       该案开庭后,市中院办案法官通知本案的辩护律师王坤和家属来到市中院,要求家属按照陕西省农村死亡民事赔偿标准筹款50000元,向被害人王XX家属进行赔偿。遗憾的是,被告人李XX的家属没有赔偿能力。2008年10月17日,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的宣判。宣布,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过后,此案在上诉期间,省高院办案法官也要求要求家属按照陕西省的死亡民事赔偿标准筹款50000元,向被害人王XX家属进行赔偿。遗憾的是,被告人李XX的家属还是没有赔偿能力。2009年X月X日,省高院维持了市中院对该案的判决。
       最后,该案经最高院核准,被告人李XX已被执行死刑。
       评析:
       办案律师在面对无法无据可辨的死刑案件时,能够继续坚持对罪轻证据的搜集、研究。终于在本案死刑案件的诉讼开庭前,为被告人李XX找出不应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律辩护的事实证据和充分理由,并提出了系统的法律辩护观点。这是本案律师辩护成功之处。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李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指定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无论被告人如何辩解,以及本辩护人替被告人进行如何辩护,被害人死于被告人的手下是事实。毕竟一个鲜活的生命停止了。被告人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负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是为泄私愤,因此,我们在《起诉书》中所看到的描述也仅仅是“为泄私愤……后果严重”这简单的寥寥几字。而在辩护人看来,公诉机关忽略了引起本案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动机的诱因是什么,这种诱因是如何形成的。本案存在着被害人在本案矛盾纠纷发展过程中的过错和责任,以及XX县两家司法机关在处置李、王两家纠纷中的过错和责任。我们认为,除了被告人李XX自己的犯罪动机和行为以外,上述这些其他原因,也是造成本案矛盾最后激化直至被害人王XX死亡的重要原因。 为此,辩护人根据会见、阅卷及今天庭审质证的有关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参考,并以此与国家公诉人商榷。
       首先,我们对《起诉书》所陈述的有关被害人王XX具体死亡的过程的过程情节、证据不持异议。
       其次,就是对造成《起诉书》在第一段的描述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下面我们就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害人王XX在本案矛盾激化、演变的过程中有严重过错和责任。
       1、扩大矛盾。
       本来本案李、王两家的矛盾,只涉及被害人王XX和李XX(被告人之弟)两人。本来是被害人王XX和李XX(被告人之弟)两人在2002年7月3日,因玩扑克牌发生争执而产生的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已经由XX县XX公安派出所按治安案件立案调解。在公安派出所于2002年8月14日进行的第一次治安调解失败后的第三天,就是2002年8月16日上午,被害人王XX在违法聚众持械前去殴打李XX(被告人之弟)夫妻(没有在家)未遂后。又公然置起码的致其轻伤害的因果事实关系于不顾,将战火燃烧到本与王XX和李XX(被告人之弟)矛盾无任何关联关系的被告人李XX家,被害人王XX违法聚众持械闯入被告人李XX家,将李XX之妻穆清芳打伤住院,致使李XX(被告人之弟)、王XX两家的矛盾变成了李、王两家族的矛盾。
        2、激化矛盾。
        在被告人李XX之妻穆XX受伤住院后,被害人王XX又在2002年8月17日早上,违法聚众持械前去XX卫生院,将受伤住院的被告人李XX之妻穆XX和看护的被告人李XX之女李XX、李XX(被告人之弟)的妻子XXX打伤。2002年8月17日上午,被害人王XX又违法聚众持械在被告人李XX、李XX(被告人之弟)前往XX卫生院的路上设埋伏,又将被告人李XX、李XX(被告人之弟)打伤(被告人李XX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3、重燃战火。
       到了2006年下半年,在法院调解三年以后,被害人王XX本人又开始多次威胁本案被告人李XX,索要2003年法院调解时给李家的2000元钱,并又趁机将本案被告人李XX打了一顿。同时,原在2003年因伤害被告人李XX而被法院关押的李XX(被害人王XX的挑担),也经常到本案被告人李XX所在的村里叫嚣:要把被告人李XX一家子杀完。这些违法言论和行为直接引起了本案的最后的爆发。
        总之,由于被害人王XX本人在涉及本案爆发的前期矛盾和后期矛盾中,有严重的过错和责任,特别是将与其本来没有任何矛盾无任何关联关系的被告人李XX家牵连进本案,并在案发前,还在继续对被告人李XX进行伤害,是造成本案最后爆发的一个关键性的前提性因素。
       最后,要说的的是,在涉及本案爆发的前期矛盾中,李XX(被告人之弟)、被告人李XX兄弟俩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和责任,其中,李XX(被告人之弟)的过错和责任更大一些。但是,被害人王XX与李XX(被告人之弟)、被告人李XX兄弟俩相比,其过错程度、严重性和责任要大于李XX(被告人之弟)、被告人李XX兄弟俩。
       二、XX县司法机关在处置李、王两家中的过错和过失。
        1、XX县XX公安派出所的过错和过失。
       由于以上李、王两家族的矛盾纠纷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阶段,XX县XX公安派出所就对该案进行了刑事调查。在基本取完证人证言和进行完王XX和被告人李XX伤情法医鉴定(均鉴定为轻伤)后,本应立即移送起诉的案件却突然不办了、不移送了。据被告人李XX证明:XX县XX公安派出所让他们去XX县法院去进行自诉。我们认为XX县XX公安派出所的以上行为是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而XX县XX公安派出所并没有依法办案。  
       2、XX县法院的过错和过失。
       2003年1月3日,本案被害人王XX因XX县XX公安派出所拒绝对案件移送起诉,就将李XX(被告人之弟)、被告人李XX自诉至XX县法院。随后,李XX(被告人之弟)、被告人李XX又将被害人王XX、李XX(被害人王XX的挑担)自诉到XX县法院。XX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进行调解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行撤诉。
       在此,XX县法院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该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是:“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本案李、王两家当时互致对方形成轻伤的案件,就是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们认为:本案李、王两家族互致对方形成轻伤,而且当时两家族已经到了打红眼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XX县XX公安派出所本应依法对双方肇事人移送起诉进行公诉,XX县法院本应依法对双方肇事人进行刑事刑罚的较轻惩处,使双方肇事人在监狱中冷静下来,彻底丢弃继续伤害对方的念头。可是,这两家司法机关却放弃了自己的职责,违法办案,虽然暂时掩盖了矛盾,但是却促成了旧矛盾的继续存在和发展,直至本案案发。
       再次,我们谈一下对本案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李XX自己犯罪思想是怎么发展和构成的。
       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X仅仅是一个农民,在感到自己胳膊受轻伤伤害并导致长期痛苦的情况下,在自认为司法机关明显违法办案,致使本案肇事人逍遥法外的情况下,本来幻想司法机关为其主持正义,保护自己权益的想法就彻底破灭了。但是,其本人当时是虽有思想,但仅限于思想犯罪阶段,还没有付诸实施的决心和决定。
       就在这时,就是2006年下半年,被害人王XX本人又威胁本案被告人李XX,索要2003年法院调解时赔偿给本案被告人李XX的2000元,并又趁机将本案被告李XX打了一顿。同时,原在2003年因伤害李家而被法院关押的李XX(被害人王XX的挑担),也经常到本案被告李XX所在的村里叫嚣:要把被告人李XX一家子杀完。在这种不断有外来刺激的情况下,本案被告人李XX的原有的思想犯罪,就一步步从思想犯罪变成了行为犯罪。
       我们认为,在这过程中,本案被告人李XX犯罪思想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独归咎于本案被告人李XX本人,也是不客观的。
       二、被告人李XX的主观恶性是有限制的。
       具体来说,就是被告人李XX在对被害人王XX实施伤害行为后,虽有机会可以对被害人王XX的妻子、子女进行较重的伤害,但是,被告人李XX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仅实施了较轻的伤害行为。这证明,被告人李XX的主观恶性是有限制的。
       三、被告人李XX显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并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处罚。
       根据本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李XX在参与本案的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被告人李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抢劫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被告人李XX在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后,在完全可以逃跑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逃跑,而是在犯罪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这证明被告人李XX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处罚。
       四、XX县司法机关今后要从本案中吸取的经验教训。
       从刚才我们陈述的辩护观点中可知,XX县两家司法机关在办理李、王两家族互相伤害刑事案件中存在着过错和过失。对本案的最后的爆发有一定的责任。我们认为:XX县两家司法机关今后要从本案中吸取相当的经验教训,要严格依法办事,以防止继续犯错误。
       最后的观点: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李XX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负的刑事责任。我们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考虑到由于被害人王XX本人在涉及本案爆发的前期矛盾中,有严重的过错和责任;在处理这些本案爆发前期的矛盾中,XX县两家司法机关又存在明显的过错和过失;本案被告人李XX犯罪思想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观恶性是有限制的,本人又显系触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并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处罚。
       因此,鉴于以上种种原因,我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对被告人李XX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李XX的法律援助律师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王坤律师

                                                                       20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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