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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躲避被害人追踪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

发布日期:2011-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在外打工的胡某与司某乘火车返乡。列车行进中,大部分旅客都在睡觉,司某告知胡某,他去上趟厕所,并让胡某看好行李。没过多久,司某手提一行李包,快速跑回座位,对胡某说“快打开车窗,有人追来了”。胡某打开车窗,司某将行李包扔向窗外,胡某又关上车窗,并用包里的大衣盖住司某让其装睡。当受害人追来问胡某有没有看到一个提着包的人过来时,胡某说往前面跑了。受害人继续往下节车厢追去,此时正好列车靠站,司某和胡某借机下车,并沿铁轨往回寻找行李包,找到之后司某将包里的一万人民币分给胡某三千元。

【分歧】

胡某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并未同司某合谋在列车上实施盗窃行为,且胡某实施打开车窗等行为时司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因此胡某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打开车窗以及用大衣遮盖司某时,司某的盗窃行为已被发现,其盗窃行为仍在实施过程中,胡某的行为正好帮助司某逃避了抓捕,导致盗窃得逞,因此胡某与司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即胡某实施帮助行为时,司某的盗窃行为是否仍在犯罪实施过程中。

承继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在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以后,后行为人又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加入了共同犯罪,参与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成立的共同犯罪。

从本案来看,司某在胡某实施打开车窗以及用大衣将司某遮盖行为前,其盗窃行李包的行为已被受害人发现,并被追捕,可以看出司某并未取得对行李包的实际控制,其逃避追捕的行为应视为仍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此,胡某的帮助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途加入,属于承继的共犯。

又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虽然胡某与司某并未共同预谋实施盗窃行为,但当司某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时,胡某还是积极的配合司某并予以帮助,以致司某成功逃脱受害人的追捕并实际获得赃物,在此过程中,可以认定胡某与司某达成犯罪故意,即成功完成盗窃行为。

综上,胡某的协助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叶方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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