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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口头合同应怎样计算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1-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初,李某与张某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张某自2005年3月至4月份供给李某大豆599吨,单价1700元,另有包装麻袋等,总计价1043495元,李某分三次付给张某65万元,截止2005年4月底,余款393495元未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对付款期限及每次付款数额也未约定。2005年6月,张某向李某索要余款,要求李某一个月内付清,而李某并未履行义务,直至2007年3月曾多次向李某索要货款。2007年6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李某则以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分歧】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口头合同应怎样计算诉讼时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协商时并约定付款期限以及每次付款数额,可以认定为付款期限不明确。并且对于余款65万元,双方也未约定履行期限,直到2005年6月,张某才第一次向李某索要货款,并且要求李某在一个月之内付清,这一个月时间可以认定为是张某给予李某的还款期限,如果李某在一个月之内仍然不履行义务,则可以认定为宽限届满。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张某在向李某要求还款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李某也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2005年7月开始计算。

归于本案,张某与李某双方是基于意思自治而订立的口头协议,虽然没有签定书面的合同,但应当尊重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根据口头协议的内容各自履行义务。虽然张某在2005年4月供应完大豆之后,就应当收回所有的货款,但直至2005年4月底李某仍欠张某65万元,张某在2005年5月就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了侵害。因张某在履行合同中并未存在过错,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按照第二种意见来计算诉讼时效,保护公平交易。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建华 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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