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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与工作日天数、计薪天数

发布日期:2011-09-27    作者:刘智慧律师

法定节假日,在上海地区有时也称为“国定假日”,通常指国家规定的公民休息的节假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主要分为三类:

(一)全体公民的节假日
共计11天,分别是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国际劳动(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
相对于过去(2008年1月1日之前),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减少劳动节1天。
(二)部分公民的节假日
主要是指妇女、儿童、军人、青年、军人所单独享有节假日。儿童节1天,其他公民节假日半天。
(三)少数民族的节假日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公休日)的关系:法定节假日恰逢休息日(公休日)的,分两种情况处理:1、全体公民的节假日在工作日给予补假;2、部分公民的节假日不给予补假。

2007年底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订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随即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折算问题作了调整规定,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计薪天数”的概念。

年工作日天数=365-11(法定节假日天数)-104(休息日天数)=250天
月工作日天数=年工作日天数/12=20.83天

计薪天数=工作日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年计薪天数=250+11=261天
月计薪天数=年计薪天数/12=21.75天

月计薪天数是计算工作日工资、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依据。与2008年1月调整前相比,劳动者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标准有所降低。同时,该文件也解决了劳动法中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计算工资是否应包括加班日工资”的理解上的歧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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