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离婚时,公积金和养老金能否分割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赵治国律师
男方名下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女方一半。塘沽离婚律师咨询。
  王先生25岁,邹女士27岁。王家在南京,他说,2008年3月他和妻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见面后自己经不住邹的引诱而与她发生了关系。“她以有了我的孩子相要挟,要我与她结婚。”王先生说,自己被逼无奈于当年6月与邹女士登记结婚。但是,两人并无感情基础,也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起诉离婚。
  邹女士则说,早在2006年,两人就认识了,一年后才建立恋爱关系。“我在怀孕六七个月时流产,是因为丈夫瞒着我给我服用了流产药!”她要求离婚时平分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要求王赔偿1万元的精神赔偿金,并要求王先生偿还婚前借她的10万元钱。
  法院调查核实,双方确实相识于2006年,200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王先生还未从四川省内某高校毕业。去年11月,邹女士在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手术时她已怀孕27周。夫妻共同存款除了王先生银行账户的1003.4元外,还有他名下的公积金2760.2元、养老金2302.8元。
  “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一般,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法官说。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王先生取得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邹女士应分得一半。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给邹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3033.2元,驳回了邹的其他请求。
赵治国律师咨询电话:13802001907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余斐彬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